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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案說明

中廣花蓮機室案(1981)

張貼日期:2007/4/9

       花蓮市民勤段1367、1367-1、1367-2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9,657平方公尺。茲因日據時代各廣播電台與郵電機構同屬遞信部管理,又本案花蓮市民勤段土地與電信土地毗連,爰於民國35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台灣郵政電信管理局一併辦竣囑託登記權屬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管局。嗣經中廣公司於69年12月9日函請台灣電信管理局辦理移轉管理權予該公司,經該局陳報電信總局依照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行政院45年1月16日令,以及附發之證明書,於70年1月7日同意中廣公司依照法令規定手續重新(報院)辦理,將管理權分割移轉該公司。

      本案土地係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之財產,奉行政院74年3月7日函核准作價轉帳予中廣公司,經電信總局於77年編列預算及辦理減帳手續完竣。中廣公司於76年間申請移轉花蓮機室土地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並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

      本案因與「板橋機室」案情相同,原考量訴訟費用,擬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視「板橋機室」之訴訟結果,再行研議是否提訟。嗣經民進黨黨團決議,請交通部提訟收回,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經交通部及電信總局於95年5月4日共同委請律師提起訴訟。

      花蓮地方法院預定於96年5月1日第1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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