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監察院調查報告
  • 三中特區
  • 國際媒體報導
:::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不當黨產處理大事紀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2004/1/8)

張貼日期:2004/1/8

陸、會商結論
討論事項(一):政黨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處理原則(草案)。
說明
一、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院長指示,為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家資產歸還事宜,請財政部林部長召集成立黨產處理專案小組,並請專案小組儘速擬訂黨產處理原則。
二、鑑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日期未可預知,中國國民黨連主席已公開表示,願意歸還實踐大樓及七家戲院,而社會對該黨歸還不當取得財產已有期待,為於該條例完成立法前先行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奉 院長指示,邀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成立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藉其智慧、見解,指導各機關處理協調。由於黨產取得或使用來源分屬各機關業務職掌,為使處理方式一致,爰由本部國有財產局擬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處理要點」(草案),以為各機關協商處理原則。
三、本案經提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召開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決議,修正內容詳「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處理要點」(草案)總說明,請討論。
決議:本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並修正通過;文字部分請國有財產局參考委員及與會機關代表意見整理後,再提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確認。

討論事項(二):處理政黨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專案獎勵原則(草案)。
說明
一、 依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 院長指示,請專案小組擬定專案獎勵原則(包括記功與發給獎金),對於執行政黨不當取得國家資產歸還工作有功之同仁,應給予適當之鼓勵。
二、 本部國有財產局已依 院長指示,擬具「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及使用國有不動產有功機關與人員專案獎勵要點」(草案),惟鑑於各機關已訂定所屬人員相關獎懲標準,且就表現優秀之同仁亦可核頒績效獎金以資鼓勵,考量各機關辦理專案獎勵之經費來源籌編不易,建議就處理黨產有功人員,回歸各機關所訂獎懲標準辦理敘獎及核發獎金事宜,無需另定獎勵原則,爰兩案併提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召開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如下:
鑑於各機關已訂定所屬人員相關獎懲標準,且就表現優秀之同仁亦可核頒績效獎金以資鼓勵,未來就處理黨產有功人員,得回歸各機關所訂獎懲標準辦理敘獎及核發績效獎金事宜,建議免另定獎勵要點,惟倘專案小組基於 院長指示,認仍有訂定必要,因本獎勵要點尚無急迫性,當由工作小組另行邀請相關機關研議,請討論。
決議:院長已於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中指示訂定專案獎勵原則,又考量處理政黨財產之特殊性與急迫性,鼓勵各機關及人員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亦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之必要,請本部國有財產局洽人事行政局研議相關條文草案後,提本專案小組會議審議。

討論事項(三):實踐大樓、實踐堂財產歸還國家之處理方式。
說明
一、房地基本資料:
(一)基地坐落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三小段八○地號,面積2,418平方公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國防部軍備局,已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財產,處理得款需撥交該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
(二)建物產權登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有,其標示如下:
實踐大樓: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三小段一五六建號,門牌臺北市中華路一段八三號,總面積11,993.52平方公尺。
實踐堂: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三小段一五七建號,門牌臺北市延平南路一五六號,總面積2,126.06平方公尺。
二、背景資料
(一)實踐大樓、實踐堂係由前陸軍第一營管所於五十三年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供革命實踐研究院興建,嗣革命實踐研究院與中油公司簽訂「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由中油公司預付典價新台幣四千八百萬元興建,並約定興建完成後,以預付典價為中油公司使用部分建物之典價,國民黨需配合辦理設定典權予中油公司(至今尚未辦理典權登記),期限為三十年,期滿後延長十年(至九十五年六月),期限屆滿後,國民黨回贖時,應將典價(以原典金額為原則)返還中油公司,中油公司交還房屋;倘國民黨於期限屆滿後二年內不回贖,中油公司即取得所使用之大樓所有權。
(二)實踐大樓於九二一地震中受損,須再補強結構始堪使用。
(三)目前處理情形
1.國防部軍備局先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邀集國民黨、中油公司及本部國有財產局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1)請國民黨考量提早放棄案內建物回贖,並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另請中油公司評估本案之可行性。
(2)請中油公司評估是否同意國民黨以返還原典價金額(四千八百萬元)為原則,兩造「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就此終止消滅。
(3)前述二項結論,請國民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處理方式函送中油公司,並副知軍備局。
(4)請國民黨與中油公司雙方律師針對「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釐清中油公司支付典價(四千八百萬元)之相對應標的物。
2.國民黨已依前述會議結論,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行管財字第○五○二號函請中油公司評估下列處理方案之可行性:
(1)對約定設定典權標的物實踐大樓部分,擬不辦理典權登記,依約提前拋棄回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所需稅捐及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
(2)實踐堂(含禮堂)部分,無償讓與中油公司,其移轉登記所需贈與稅等稅捐及費用,由中油公司負擔。
(3)倘中油公司同意前述處理方案,該「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即終結消滅,雙方不得再有任何爭議請求。
三、處理方式:
方案一:(一)國民黨將實踐大樓、實踐堂歸還國庫,但其使用之房地部分,應依不當得利法則追收五年使用補償金。至於中油公司之典價(新台幣四千八百萬元)辦理減資或帳務處理。
(二)土地由國防部軍備局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方案二:(一)國民黨建議之處理方式,實踐大樓部分,依約提前拋棄回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實踐堂(含禮堂)部分,贈與中油公司,再由中油公司將該二棟建物辦理減資繳庫,以贈與方式移轉國有,管理機關為本部國有財產局。但該黨使用之房地,應依不當得利法則追收五年使用補償金。
(二)土地由國防部軍備局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四、建議處理意見,請討論:
擬採方案一,理由如下:
(一) 中油公司取得實踐大樓之典權,並未辦理典權登記,且現已逾越登記請求權時效,似難再以國民黨建議處理方式,提前放棄回贖,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之方式辦理。
(二) 基於實踐大樓、實踐堂係中油公司支付典價出資興建,而中油公司為國家持股百分之百之國營事業,其所有之資產屬國家所有,故本案由本部國有財產局與中油公司代表國家處理,當屬適法。
(三)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處理要點」(草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2)規定,依約定無償使用國有土地者,由管理機關協調依不當得利法則繳交五年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本案實踐堂建物仍堪使用,實踐大樓雖於九二一地震中受損,須再補強結構始堪使用,是否已不具使用價值,尚待進一步鑑定,惟考量 院長於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指示,原則上希望實踐大樓及七家戲院能夠在農曆年前完成相關返還手續之時效性,及房地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後得併案處理等因素,地上建物得不拆除。但國民黨應就其使用之建物及其對應之土地持分,繳交五年使用補償金,並將該二棟建物以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方式辦理。
(四) 考量歸還國庫雙方應負擔之成本及處理時效,實踐大樓、實踐堂歸還國庫之方式得以拋棄所有權方式逕為登記國有,管理機關為本部國有財產局。至中油公司預付之四千八百萬典價,則由該公司以減資或帳務處理方式辦理。
(五) 軍方經管實踐大樓、實踐堂基地,於五十三年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予革命實踐研究院,未做公用使用,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五、本案處理方式經提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召開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如下:
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國民黨所提意見提出因應對策,並就本部國有財產局所擬之方案評估其可行性,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前將對策及評估結果傳真本部國有財產局,彙提「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決議:
一、請經濟部督促中油公司務必於三日內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就國民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函所提意見提出具體可行之因應對策,供本專案小組委員參考,俾與國民黨協商歸還之事宜。
二、本案係屬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 院長指示應於農曆年前完成相關返還手續之事項,中油公司對於本案之因應顯欠積極,請經濟部代表層報林部長,務請重視處理時效。

討論事項(四):新世界、臺中、嘉義、延平、壽星、光華、新生七家戲院歸還國家之處理方式。
說明
一、 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日治時期大世界戲院、臺灣戲院、新世界戲院、大光明戲院、芳明戲院、新生戲院、蘇澳戲院、臺中戲院、和樂戲院、嘉義戲院、延平戲院、世界戲院、光華戲院、中華戲院、光復戲院、壽星戲院、共樂戲院、南方常設館、新光戲院等十九家戲院經臺灣省日產清算估價,於行憲前三十六年間報奉行政院核准「轉帳讓售」中國國民黨接收經營。據報載國民黨決定將新世界戲院、臺中戲院、嘉義戲院、延平戲院、壽星戲院、光華戲院及新光戲院等七家戲院仍登記為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所有之房地所有權歸還政府。
二、 經本部國有財產局洽國民黨提供上述七家戲院土地標示資料,並交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赴地政事務所查核相關地籍資料結果,除台北新世界、宜蘭新生戲院及屏東光華戲院之房地所有權全部登記為中影公司外,其餘地點中影公司僅持有土地持分所有權。而臺中戲院及台南延平戲院之基地,係於日治時期分別由台中市及台南市取得,光復後登記為由地方政府所有,中影公司分別於六十六年及六十五年間向臺中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價購取得,其餘戲院為轉帳撥歸、接管或向私人價購取得。
三、本案處理方式經提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召開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如下,請討論:
(一)新世界、嘉義、壽星、光華四家戲院之地上原有房屋已拆除改建大樓,且新世界及光華戲院已由中影公司出售部分土地持分所有權、部分被徵收,原轉帳之土地所有權已無法全部歸還國庫,除被徵收之土地協調國民黨返還被徵收土地補償價款,並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外,其餘土地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有不動產處理要點」(草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協調國民黨按市價補償國庫。
(二)新生戲院之土地於四十八年間由中影公司登記取得,擬依處理要點(草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協調國民黨將該房地歸還國庫,但考量取得成本及處理時效,歸還方式宜採由中影公司拋棄房地所有權方式,逕為登記國有,管理機關為本部國有財產局,但地上建物於歸還前應騰空。
(三)臺中及延平戲院坐落基地於日治時期已分別由臺中市及臺南市取得,光復後亦登記為該二市所有,請該黨洽臺中市及臺南市政府處理。
決議:本案依「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之處理方式與國民黨協商。

附帶決議:
一、 請下列機關準備相關資料,於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一)請內政部清查各政黨所有不動產之登記狀況。
(二)請交通部彙整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臺北市仁愛路大樓基地緣由及處理經過,以及中央廣播電台使用登記於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嘉義縣民雄鄉二筆土地案辦理情形,並提供土地登記沿革紀要及相關資料。
(三)請本部國有財產局彙整中國國民黨承購該黨中央黨部國有房地案處理經過,並提供各階段處理記事及相關資料。
二、 請本部國有財產局研擬本專案小組與國民黨協商會議相關議題及時程,並準備相關資料供本專案小組委員參考。
柒、散會(中午十二時二十分)

跳至螢幕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