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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板橋案更審 交部處有利地位( 2007/03/31 )

張貼日期:2007/3/31

〔自由記者孫友廉、王寓中/台北報導〕交通部向中廣追討台北縣板橋市民族段八筆土地案,一、二審敗訴,但日前高院廢棄原判,交通部轉而處在有利地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政府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行動,一些法界人士表示,仍要視個案而定。

中廣法律顧問李永然律師則表示,最高法院對於全案的事實及法律見解可能有所誤認,如經高等法院詳予調查,相信一定可還原事實真相。

高院判決主要認為該變更土地登記給中廣,已違反當時國有財產法、土地登記規則,以及民法第七百六十條等規定,才廢棄原中廣勝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院認定 中廣未受委託

此案在九十五年五月間,高院宣判時,中廣法定代理人為趙守博,但上訴最高法院時,已變更為中時集團的余建新;最高法院認為,該土地屬國有非公用財產,應由國產局管理,又中廣也未受國產局委託,因此中廣於七十年間聲請變更登記為其所有,已違反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

最高法院發現登記聲請書,兩方都是由當時國民黨秘書長馬樹禮代表,具體指出馬樹禮無權代理中華民國,違背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要求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會同申請的規定。

另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應有書面,最高法院並有三十二年上字第四三四九號判例闡釋,而當時中廣向台板橋地政所申辦,卻未提出相關書面契約。

對於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原高院判決也有引述,但有不同見解,認為不需制式契約書,僅需有相關證明即可,因此雖移轉登記文件已逾保存期限銷毀,但從財部、政院函文,合議庭認為政府有同意該土地移轉。當時政院也從補助中廣製播節目款項扣抵,高院因此認為土地買賣已成立,並未論及最高法院此次指出的國有財產法、土地登記規則等。

李永然則表示,中廣本來就不是財部的代管機關,七十年將中廣登記為管理機關,是一場「烏龍」,七十四年完成補登記,則是當時的行政院長俞國華代表中央政府函准辦理,不是國民黨秘書長馬樹禮代理。

中廣律師:最高院見解有誤

李永然指出,中廣板橋機室土地,早在卅六年國防部最高委員會的兩次會議,確實列撥中廣廣播事業費,四十年行政院即核定准予「作價轉帳」。換言之,中廣取得系爭土地並非無償取得,而是以國家應給付之廣播事業費抵扣,應屬有償取得。

他指出,三十四年政府接收日產後,系爭土地登記在交通部電信總局名下,中廣於四十五年後一再向政府請求辦理移轉登記,不料七十年間因囑託登記之故,又將中廣錯誤登記為管理機關,中廣公司一再反映,財政部才於七十四年經查核該案土地確曾報奉核准「作價轉帳」,轉帳之房屋基地清單均有註明。

李永然強調,七十四年的移轉登記,固然是由中廣代為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但俞國華亦曾具函表示准中廣補辦土地登記,可見中廣確實是與政府達成合意,並非由馬樹禮一人為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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