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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大事紀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紀錄(2004/8/31)

張貼日期:2004/8/31

陸、討論事項:

一、中影公司以轉帳方式取得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新世界、嘉義、壽星、光華、新生五家戲院房地之處理方式。
議題(一):國民黨已出售之部分不動產,其價款如何歸還國庫?
決議:新生戲院已處分房地之價款,應洽國民黨儘速返還國庫,其計價方式,依本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土地按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惟倘處分價款高於上述金額,應按實際處分價款返還,並加計至返還日之法定利息;倘處分價款低於上述金額,則按上述金額返還。
議題(二):本案前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房地以合理價格計價,並以國民黨持有之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作價折抵。另依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函,國民黨研擬採現金作價方式處理,就國民黨尚未出售之土地,究仍維持原議,以國民黨持有之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作價折抵,或同意以現金作價方式處理?所稱合理價格,是否仍依國產局主張,土地按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其價值?
決議:補償國庫之合理價格,應依國產局主張,土地按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另,鑑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價格時常變動,建議國民黨以現金補償,倘以現金補償有困難,再以國民黨持有之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作價折抵。
議題(三):在處理方式未確定前,可否由國民黨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方式,以確保未來國庫之求償權益?
決議:在五家戲院之處理方式尚未確定前,建議國民黨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提供擔保,再處分其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以確保國庫權益。
議題(四):倘國民黨不配合處理,且一再處分該等黨產,可否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內明定一定時間之後,處分黨產移轉無效?
決議:依行政院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僅就政黨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後出售之不當取得黨產,向該政黨追償其處分價款,並無有關移轉無效之規定,故仍應於該條例明定一定時間之後,處分黨產移轉無效之規定。該條例草案如可排入立法院下會期審議,應協調立法委員以提案方式,增訂該條款;倘無法排入下會期審議,則須撤回法案,屆時請法務部主政,於增修完成草案條文後,再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前述議題經討論確認後,由本專案小組邀請國民黨、永然聯合法律務所及華夏公司等單位開會研商。
決議:本次會議討論之議題及決議,由本專案小組與國民黨洽訂時間後,邀請國民黨、永然聯合法律務所及華夏公司等單位開會研商。
柒、臨時提案
議題(一):國民黨拋棄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要求本部國有財產局出具同意書,是否需配合辦理?
決議:國產局已分別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三○○一九八四九號及八月十六日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三○○二四三六三號二函正式函告國民黨委任之律師,同意該房地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並請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逕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塗銷及國有登記事宜,該局此一做法已屬妥適。惟爾後,國民黨或其委任律師如再對外表達拋棄不動產所有權需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之言論時,該局仍應正面回應,表達黨產拋棄所有權無須該局出具同意書之立場。
議題(二):登記所有權人為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不動產,除該黨同意處理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之五棟房屋二十四筆土地、以轉帳讓售方式接收之五家日產戲院及無償使用國有土地之實踐大樓、實踐堂外,是否還有以轉帳撥用、轉帳讓售、作價轉帳、捐贈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仍登記為該黨所有之不動產?如何辦理清查?
決議:請內政部全面清查國民黨所有不動產之登記情形,及前二手移轉登記原因、日期及原所有權人,並檢附登記資料及電子檔送國產局查對。相關作業細節,由內政部與國產局協商處理。
議題(三):國民黨出售華夏控股公司股權,將影響已協商同意處理之黨產歸屬國庫之期待利益,如何防範?
決議:
1.請經濟部協助查明亞太梧桐創投公司之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等資料,送國產局研議處理。至資金來源,宜俟發現特定資金流動時,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追查資金來源。
2. 請財政部發布新聞稿,將本專案小組研議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增訂一定時點以後黨產移轉無效之規定,昭告社會大眾,俾擬承受國民黨黨產者,考量立法通過後,其移轉之黨產權利無效之風險。
3.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登記情形,請內政部併同國民黨所有不動產相關資料辦理清查。
捌、散會(上午十一時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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