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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捐
清查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相關附隨組織減免稅捐情形張貼日期:2007/4/9
壹、清查標的 一、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歷年來享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金額。 二、清查國民黨取得黨營事業盈餘分配及其他利息、租金等收入有無課稅及其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納稅情形。 貳、清查成果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 1.經各機關就清查所得資料統計自51年至95年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概算如下: (1)地價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23,395,309元 (2)房屋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38,403,923元 2.經檢討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有關地價稅、房屋稅減免規定,現仍適用者為財政部68年6月26日台財稅第34287號函(合法政黨辦公室用地免徵地價稅)及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9562號函(救國團所有青年育樂中心禮堂兼球場房屋免徵房屋稅)等二則函釋。上開二則函釋規定業經檢討,並參酌各稽徵機關意見,由財政部於96年3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令予以廢止。 二、所得稅部分 以國民黨於86年度至94年度間取得之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分析,如該黨未適用免稅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推估約2,437,077,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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