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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案說明

實踐堂與實踐大樓返還案(1966)

張貼日期:2007/3/8

 實踐堂1 實踐堂2 實踐堂3

1. 民國93年總統大選前,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先生向媒體宣稱,要以高道德標準,主動將實踐大樓歸還國庫。實踐大樓、實踐堂之基地座落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3小段80地號,面積2,418平方公尺,屬都市計畫商業區,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國防部軍備局;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臺北市延平南路156號,均登記為國民黨所有。

2. 本案土地係軍方於35.9.1奉准接管,於40年間完成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陸軍總司令部。地上之二棟建物係由前陸軍第一營產管理所於53年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供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興建實踐大樓使用,於55年完成產權登記為國民黨。嗣後,陸軍總司令部於71年將土地移交國防部軍務局接管,91年間改由軍備局接管。該二棟房屋係由革命實踐研究院與中油公司簽訂「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由中油公司預付典價新台幣4,800萬元興建,約定興建完成後,以預付典價作為中油公司使用部分之典價,國民黨需配合辦理設定典權予中油公司(實際上並未辦理典權登記),期限為30年,期滿後延長10年(至95年6月);期限屆滿後,國民黨回贖時,應將典價返還中油公司,中油公司交還房屋;倘國民黨於期限屆滿後2年內不回贖,中油公司即取得實踐大樓之所有權。另實踐大樓於九二一地震中受損,須再補強結構。

3. 國防部軍備局鑑於本案土地供革命實踐研究院使用,且地上建物已完成產權登記為國民黨所有,騰空收回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接管有困難,先後於92.1.20及92.11.24邀集國民黨、中油公司及國產局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1)請國民黨考量提早放棄案內建物回贖,並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另請中油公司評估本案之可行性。

(2)請中油公司評估是否同意國民黨以返還原典價金額(4,800萬元)為原則,兩造「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就此終止消滅。

(3)前述二項結論,請國民黨於92年12月底前,將處理方式函送中油公司,並副知軍備局。

(4)請國民黨與中油公司雙方律師針對「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釐清中油公司支付典價之相對應標的物。

4. 國民黨依前述會議結論,於92.12.23函請中油公司評估下列處理方案之可行性:

(1)對約定設定典權標的物實踐大樓部分,擬不辦理典權登記,依約提前拋棄回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油公司,所需稅捐及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

(2)實踐堂(含禮堂)部分,無償讓與中油公司,其移轉登記所需贈與稅等稅捐及費用,由中油公司負擔。

(3)倘中油公司同意前述處理方案,該「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即終結消滅,雙方不得再有任何爭議請求。

5. 本案經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多次討論,鑑於本案未辦理典權登記,法律關係僅及於債權、債務之履行,倘國民黨支付典價予中油公司,地上建物即由國民黨取得無負擔之完整所有權,欲收歸國有有其窒礙;倘國民黨未支付典價回贖,而由中油公司取得建物所有權,又將滋生中油房屋占用國有土地問題。

6. 案經與國民黨協商結果,在政府放棄國民黨應歸還典價4,800萬元及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5,657萬餘元之下,該二建物經國民黨以拋棄所有權方式,於94.3.21辦理國有登記,其價值依房屋課稅現值為8,093萬8,100元,坐落基地隨同返還。現已分別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屬及國家圖書館使用。至中油公司原應收取之典價,則以減資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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