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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職併公職

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第一階段調查報告(2005/11/28)

張貼日期:2005/11/28

1.將公務人員曾任中國國民黨黨職之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職)年資,不僅明顯違反了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破壞文官中立,更嚴重違反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理。
2.由於全面清查原始文件檔案需要非常多的人力,在有限時間內,僅能先進行局部清查。截至目前為止調查範圍包括:退職政務人員、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僅以90年以後退休者為主)、大專校院退休教育人員(僅80年以後退休者)、中央機關資遣人員(89年8月14日以前資遣者)、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僅88年9月21日以後退職者)及退伍軍職人員。調查範圍尚未及於公立各級學校退休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機構退休人員。
3. 目前調查結果已發現158人有併計黨職年資之情形,惟因局部清查範圍有限,實際情形應遠高於此數目。其中退職政務人員19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89人(僅以90年以後退休者為主)、大專校院退休教育人員45人(80年以後退休者)、中央機關資遣人員5人(89年8月14日以前資遣者)。退伍軍職人員則無併計黨職年資之情形。
4. 依目前調查所得之資料,採計之黨職除考試院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所提及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外,尚包括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央電台、革命實踐研究院、幼獅文化公司、三民主義青年團等政黨及其相關機構與團體之職務。
5. 關於溢領之總金額,由於涉及月退、一次退與新舊制度等複雜問題,尚須進一步精算與推估。
6. 對於外界所關心之重大個案,有採計黨職年資情形如下:連戰(3年8個月)、林豐正(9年6個月)、胡志強(10年)、焦仁和(3年3個月)、吳伯雄(2年1個月)、施啟揚(3年8個月)、蕭天讚(7年5個月)。其中胡志強於64年至73年間應係在英國留學,並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專職人員」,不符「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之要件。是否涉有犯罪情事,已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中。
7. 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本案黨職併計年資併計規定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嚴重違反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理,應無從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溢領者原則上應負返還責任。惟基於轉型正義之追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落實及公務員退職退休制度之完備等觀點,本小組建議可以透過特別法立法方式,釐清返還責任之範圍。本小組建議採取如下原則:
(1)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而現仍在職,尚未辦理退休者,應不得再併計黨職年資核算退休金。
(2)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有併計黨職年資並已辦理退休者,其退休金尚未領取之部分,應扣除黨職年資重新核計。
(3)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有併計黨職年資並已辦理退休者,其已溢領之退休金,政務人員溢領退休金者向其本人追回,並由中國國民黨負連帶責任,而事務官溢領之退休金則由中國國民黨單獨負償還責任。
8. 為了落實「轉型正義」,提供民主審議所需之事實基礎,讓國民瞭解國家資源被濫用之整體情形,實現國民「知之權利」,以及確定政黨償還責任之範圍,全面性之調查仍有所必要。因此,本調查小組希望未來能以6個月時間,繼續完成全面性之清查,包括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退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89年8月14日以後中央機關資遣公務人員、80年以前大專院校退休之教育人員、各級公立學校退休之教育人員、各公營事業機構之退休人員。本調查小組期盼此一調查工作,對於革除黨國不分之遺緒,實現憲政國家之理想能有所貢獻。

壹、前言
將公務人員曾任中國國民黨黨職之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職)年資,不僅明顯違反了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破壞文官中立,更嚴重違反了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理。
此種黨國一家,將國家與中國國民黨混為一談,濫用國家資源照顧中國國民黨黨職人員之違憲違法現象,迄今仍然存在。如何儘速匡正此一違反憲政民主原理之錯誤,革除黨國不分之遺緒,是我國建立憲政國家、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肅課題。
政府處理中國國民黨黨職之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問題,不僅立基於為全體國民妥善保護管理國家公共資源之基本立場,杜絕圖利特定政黨之弊端,更重要的是藉由「確認違法」與「追究責任」之處理過程,彰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規範,劃清政黨與國家之界限,期能讓此種「黨國不分」之錯誤不再重演。
因此,對於併計國民黨黨職年資之問題,政府不僅關心受惠個人是否需要償還之「個案正義」問題,更重視革除黨國威權主義遺緒、確立政黨應有之規範與責任、彰顯憲政秩序與價值之「轉型正義」問題。
為了實現「轉型正義」,並落實國民「知之權利」,首先需要全面調查事實,讓國民得以瞭解整體情況,本調查報告即為第一階段調查之成果。由於全面清查原始文件檔案需要非常多的人力,在有限時間內,僅能先進行局部清查,未來將繼續完成全面性之調查,作為落實「轉型正義」之事實基礎。
本報告除了就第一階段調查結果予以整體說明外,對於社會各界所關切之重要個案,也就現階段調查所知之事實加以釐清。本報告並就未來處理之方式提出建議。

貳、 調查報告緣起
公務人員曾任黨職年資採計為退休年資,係依據考試院及銓敘部所訂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如附件1),上開規定業經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院會決議:自民國76年12月3日廢止(如附件2)。嗣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對於上開採計規定廢止(民國76年12月3日)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暨基於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但民國76年12月3日採計規定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如附件3)。銓敘部民國77年8月9日(77)台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亦將上開考試院院會決議函知各機關辦理在案(如附件4)。
94年11月9日行政院第2965次會議 院長裁示以:「輿情報告中提到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的問題,這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對基層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也不公平,對財政有相當大的侵損跟傷害,政黨的黨職可以併公職領取退休金,並沒有法律根據,是以行政命令來做,後來又一再擴大解釋,除了當時的執政黨外,陸續增加了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亞洲反共聯盟、三民主義大同盟、救國團的年資通通都適用,其至連黨工留學生也適用,可以是相當的無法無天。雖然這是考試院(銓敘部)的職責,但我們為了瞭解財政情形(因為現在有的還在領),同時為了回應社會的期待,特指派許政務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協助考試院共同釐清真相、釐清採計要點、適法性及演變經過;同時希望人事行政局也協助調查從民國64年起,這種情形到底多少人,尤其在2000年3月18日投票後到5月20日政權輪替的空窗期,有多少人藉機由黨職轉任公職後申請退休?希望早日完成清查,趕快對社會說明,也請許政務委員主持調查小組一併研究可否追討,由該政黨負責賠償。這是該黨應該給付的退休金,不應該由國家替它付。」(如附件5)

參、 成立調查專案小組
一、遵奉 院長指示,許政務委員志雄邀請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秘書處及許政務委員辦公室汪委員平雲等機關人員,於94年11月11日召開調查小組第1次會議。並達成決議如下:
(一)確認小組成員。
(二)調查工作分配:由銓敘部、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負責法令適用疑義之釐清;清查退職政務人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之工作由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另調查小組行政工作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
(三)調查對象:調查黨職年資併計軍公教退休年資之對象應採全面性清查,包含退職政務人員、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伍軍職人員、各級學校退休教職員及各機關學校資遣人員、縣(市)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
(四)作業時間:
1、 第1階段調查,優先清查退職政務人員、及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於5日內清查完畢。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請人事行政局協調內政部辦理。中央各機關退休資遣公務人員及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則於10日內清查完畢(教育人員部分優先清查民國80年以後大專院校之退休人員)。
2、 請本院人事行政局於14日內整合清查資料後,完成撰寫第1階段調查報告。其餘退休或資遣人員於第2階段賡續辦理清查。
3、 有關黨職年資併計函釋之適法性疑義及追償問題之可行性,請本院法規會同銓敘部、法務部於5日內完成研議。
二、為能即早釐清真相,本調查專案小組又分別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及同年月23日召開第2次及第3次會議,檢討調查進度及窒礙情形。

肆、 法令適法性研議
本案法律問題研析見解如下:
一、併計黨職年資之適法性問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任職年資之計算方式,由「任職」之文義與體系解釋可知,自指擔任公務人員之職務年資而言,倘若併計擔任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職務之年資(以下簡稱黨職年資),黨國不分,即明顯違法。
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條件,僅有曾任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之年資,而黨職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係依考試院所定採計要點及銓敘部62年6月7日及62年8月20日相關函釋辦理,亦明顯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所牴觸,再者,考試院77年7月28日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形同將原採計要點所定黨職年資可以併計為退休年資之規定,仍得存在繼續適用,顯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相違背。此部分本院秘書長已於94年11月14日以院臺規字第0940093622號函請銓敘部儘速檢討妥處在案。(如附件10)

二、併計黨職年資之退休金可否追繳問題
(一)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並已辦理退休者,其支領之退休金是否追繳問題
1. 對於系爭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得否援用信賴保護原則,不予撤銷乙節,按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至於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之意旨,本案黨職併計年資併計規定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無從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故應撤銷原審定之年資後重新予以審定,再就其溢領之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予以追繳,惟其追繳之時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為5年,施行前依法務部90年3月22日令釋係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為15年。因此,對於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所溢領之金額,將因時效消滅而不能追繳。至於尚未領取之月退休金部分,當不得再行領取。
2. 有主張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於送達受益人後,已產生實質確定力,就其內容具有拘束受益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之效力,並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產生形式確定力,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該處分如屬違法,事後欲加以撤銷者,因受益人對處分之存續已有信賴,加以退休人員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以詐欺、脅迫、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明知、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惟既認為該退休處分所據之「行政規則」係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而無效,其於同一理由,該退休處分之年資採計部分具有明顯重大瑕疵(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應屬一部無效之行政處分(年資採計部分一部無效);即便不認其為無效行政處分,而採違法得撤銷之見解,基於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意旨,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無從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且其年資之採計,係由退休人員填具任公職之資料後再據以核定,黨職併公職年資之採計既有重大明顯違法之情形,如明知該黨職併公職年資之採計規定違法,或縱無故意亦有重大過失,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仍可加以撤銷。
3. 另有見解認為退休核定函存續迄今,已有若干年,如現在撤銷該退休人員曾任黨務年資之採計處分,除其退休金會有所減少,勢將影響其退休生活外,更可能因為扣除該段黨職年資後,形成未符合退休之要件,不能據以辦理退休,且得否使其復職等問題,牽涉範圍甚廣,影響甚鉅。故認退休人員之信賴利益似較大於撤銷黨職年資採計處分所為維護退休制度合法性之公益。惟如前所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見解,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既有重大明顯違法,信賴本不值得保護,自無須斟酌其信賴利益之大小;退一步言,即便衡量退休人員之信賴利益,其與未來政府財政之負擔沉重之公益考量,後者應屬較為重大。
4. 再者,關於撤銷權之行使,已逾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之規定,故不得再為撤銷之見解,恐有斟酌之餘地,按該項規定除斥期間之起算點為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似仍有重新檢視之必要。
5. 此外,本案並非僅係單純個案處理之問題,尚牽涉到我國從權威到民主轉型過程中,政府如何回應政治變遷前之不當規定與作法,以滿足人民在政治轉型時期正義需求之問題。因此,如僅從個案法律適用著眼似有欠周全,除了個案處理層面外,實更應基於總體觀點,兼顧到同類多數相關個案,決定國家如何追溯過往,對舊制度之不正義進行矯正與調整,並兼顧法律生活之安定性。基於政治轉型正義之觀點,首應為詳實之調查,讓國民知曉事實之真相,再基於民主原則對於追償範圍進行政策之決定,亦可仿照政黨不當財產處理之模式,以特別立法方式規範向政黨追討。
(二)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而現仍在職,尚未辦理退休者,應不得再併計黨職年資核算退休金。

伍、 調查結果
一、調查數據
有關退職政務人員、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伍軍職人員、大專校院退休教育人員及中央機關資遣人員中,有多少人具有黨職年資?溢領退休金金額有多少?經相關機關協助調查統計,目前所知結果共計158人,分別為:
(一)退職政務人員
1、領月退職金者:共計8人,其中3人係於2000年3月18日至5月20日申請退職。
2、兼領1/2退職金:計有1人。
3、領一次退職金者:計有10人。
(二)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中央公務人員暨地方公務人員經局部清查,目前知有89人具黨職年資。(銓敘部尚未完成全面性清查,僅以90年以後退休者為主,為求確實起見,專案小組於下一清查階段,已請銓敘部再予協助清查中。)
(三)大專校院退休教育人員:教育人員部分,由於民國80年以前之資料,教育部尚未電腦建檔,故本次優先清查民國80年以後大專院校之退休人員,清查結果共計45人具黨職年資。
(四)中央機關資遣人員: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之資遣案件已於民國89年8月14日通函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故本次僅先清查89年8月14日以前之現存資料,計有5人具黨職年資。
(五)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退職人員
1、 有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所保存臺灣省縣市長、鄉鎮市長請領退職酬勞金案件之檔案資料,經查於88年9月21日地震時已幾乎毀損,只有地震後第13屆縣市長(即90年12月20屆滿缷任)及第13屆鄉鎮市長(即91年3月1屆滿缷任)請領退職酬勞金相關資料,尚屬完整。
2、 經檢視現存檔案資料結果,辦理請領退職酬勞金之縣市長部分計有第13屆(嘉義市第5屆)卸任縣市長12人,第12屆(嘉義市第4屆)卸任縣市長8人;鄉鎮市長部分計有第14屆卸任鄉鎮市長3人,第13屆(土城市第3屆)卸任鄉鎮市長81人,第12屆卸任鄉鎮市長10人,第11屆卸任鄉鎮市長1人,第6屆卸任鄉鎮市長1人,以上退職之縣市長20人及鄉鎮市長96人,均無黨職年資併計退職年資之情形。
(六)退伍軍職人員
1、 查中華民國71年7月30日(71)直真字第6869號令頒『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除役業務處理手冊』附件十「陸海空軍軍官退伍除役年資計算審查規定」,除軍事機構任軍官職務者應予年資計算外,非軍職(外職)應予扣除;及附件14「退除役軍官曾服士官兵役年資計算審查規定」,僅針對現職軍官具士官、兵年資人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併計軍官退除年資計算之規定。
2、 國防部自辦理軍職人員退伍除役以來,均依上閞規定辦理退伍除役作業,並無外(黨)職併軍職案例;至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院會決議,76年12月3日廢止之後,再次清查檔案,國防部亦未核有黨職併計軍職人員。

二、依前述調查所得之資料,採計之黨職除考試院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所提及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外,尚包括中國國民黨各黨部、中央電台、革命實踐研究院、幼獅文化公司、三民主義青年團等政黨、機構與團體之職務。

三、2000年3月18日至5月20日政權輪替時期,僅有3位政務人員於此期間退職,其餘均無類情形。

四、關於溢領之金額,由於涉及月退、一次退與新舊制度等複雜問題,尚須進一步精算與推估。

五、近日社會各界媒體關切人士之黨職年資採計情形:
(一) 連戰先生:3年8個月
65.11至67.09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主任
67.07至67.10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副秘書長

(二) 林豐正先生:9年6個月
53.11至54.04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 輔導員
54.04至55.04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台北學苑 輔導員
55.04至57.05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台北學苑 輔導組長
57.06至59.03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花蓮縣團委會 秘書
59.04至60.04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花蓮縣團委會 總幹事
60.04至62.01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桃園縣團委會 總幹事
69.06至70.08 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南民眾服務支社 代理主任委員

(三) 胡志強先生:10年
64.09至74.08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聯絡員、書記、黨務聯絡員

(四) 焦仁和先生:3年3個月
69.10至72.01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主任
72.02至73.01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處長

(五) 吳伯雄先生:2年1個月
71.06至73.06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主任

(六) 施啟揚先生:3年8個月
62.4至65.12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副主任

(七) 蕭天讚先生:7年5個月
68.02至68.06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副主任
68.06至73.06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副主任
73.06至75.06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副主任

(八) 前述有關胡志強先生之年資採計,相較於其他併計黨職之情形,尚有下述4項違法疑義:
1、 胡志強先生所填報之退休事實表中,64年9月迄74年8月,所自填之職稱為「聯絡員」、「書記」、「黨務聯絡員」,而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所開具之證明書則為「聯絡員」、「書記」、「黨務督導員」,兩者不一致。
2、 依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行文考試院所提供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職級比照採計表」中,並無胡志強先生所自填「聯絡員」、「書記」、「黨務聯絡員」之職稱。
3、 依胡志強先生所著「向尖塔尋夢-我在牛津的日子」一書記載,自述64年至65年於英國蘭卡斯特大學就讀,65年至66年於英國南安普頓大學就讀,66年至73年於英國牛津大學就讀,並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專職人員」,不符「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之要件。是否涉有犯罪情事,已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中。
4、 胡志強先生於80年1月1日由國立中山大學借調總統府「兼代」第一局副局長職務,待遇比照簡任第12職等本俸一級。惟查胡志強先生並無本職,如何「兼代」第一局副局長職務,是否符合任用資格與人事法令,尚有疑義。

陸、 建議處理措施
一、對於考試院暨銓敘部有關黨職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之函釋,係屬違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且對於併計黨職年資辦理退休者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故本調查小組對於採計黨職年資辦理退休之人員所溢領之退休金應如何追償問題,認宜採下列處理措施:
(一)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而現仍在職,尚未辦理退休者,應不得再併計黨職年資核算退休金。
(二)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有併計黨職年資並已辦理退休者,其退休金尚未領取之部分,應扣除黨職年資重新核計。
(三) 採計要點廢止前已轉任公務人員,有併計黨職年資並已辦理退休者,其已溢領之退休金,依院長於本院第2967次院會指示之原則,建議政務人員溢領退休金者向其本人追回,並由中國國民黨負連帶責任,而事務官溢領之退休金則由中國國民黨負償還責任。
二、 本案有關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等相關處理問題,銓敘部已將處理意見專案函報考試院鑒核中(如附件6,民國94年11月24日考試院院會討論時,因考試委員認為有若干系爭疑義,須待銓敘部加以釐清,爰經考試院院會決議:本案退回銓敘部重擬)。是以,本案宜與考試院繼續密切合作,並適時向考試院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三、 本專案小組對於已辦理退休者,其黨職併計溢領退休金之追償問題,認為可參考過去我國處理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及黨產條例等案例經驗,對於舊時代政治環境下總體產物,基於轉型正義之追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落實及公務員退職退休制度之完備等觀點,可以透過特別法立法方式,處理黨國不分之責任問題,並由民主政治公開審議之程序,讓全體國民知悉事實真相及歷史背景。對於我國揚棄過去威權政治之陰霾,建立憲政國家之理想,確立政黨應有之規範與責任,可謂為一必要解決之途。
四、 黨職年資併計為公職年資之問題,除了涉及退休(職)金之計算外,尚可能涉及公務人員任用、銓敘、陞遷等問題,是否有黨國不分、破壞體制等情事,亦宜逐步加以調查與瞭解,向國民報告。
柒、 下一階段預定之調查工作
為了儘速讓國民瞭解公務人員曾任中國國民黨黨職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職)年資之概況,本調查小組僅以兩週之有限時間,儘速完成本項第一階段之調查。
然而,在時間壓力與人力限制下,第一階段調查之範圍十分有限。因此,本調查小組未來預定以6個月時間,盡力完成全面性之清查,瞭解下列人員是否有併計黨職年資之情事。範圍包括:
1. 完成38年以後迄今中央及地方機關退休公務人員之全面清查。
2. 完成38年以後迄今退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之全面清查。
3. 89年8月14日以後中央機關資遣公務人員之清查。
4. 38年以後至80年以前大專院校退休教育人員之清查。
5. 38年以後迄今各級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之清查。
6. 38年以後迄今各公營事業機構退休人員之清查。

儘管由於資料眾多,調查工作十分繁重,然而,為了落實「轉型正義」,提供民主審議所需之事實基礎,讓國民瞭解國家資源被濫用之整體情形,實現國民「知之權利」,以及確定政黨償還責任之範圍,全面性之調查仍有所必要。本調查小組期盼此一調查工作,對於革除黨國不分之遺緒,實現憲政國家之理想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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