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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中廣說辭指鹿為馬 不足採信(2004/11/1)

張貼日期:2004/11/1

  針對中廣表示板橋市民族路等八筆土地是政府當年委託費用的價款一事,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批評其是「指鹿為馬」。他強調,政府當年對於委託中廣為廣播業務已有補助,且依民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中廣也不能成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中廣的說詞毫不足採。此外,有關行政院追討 黨產 第一波的訴訟保全程序,陳其邁說,律師團將不採「假處分」等方式,而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五四條規定,由法院負責將「訴訟繫屬」的事實通知第三人,以防杜中廣脫產。陳其邁指出,中廣不屬於國營事業,更非行政機關,然卻在民國七十年先變更登記為該筆土地的管理機關,民國七十四年時再以「作價轉讓」方式將土地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為己有,陳其邁說,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的管理機關須為行政機關」、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因此,中廣當年的二次變更行為已違反國有財產法之強制規定,依據民法第七十一條等規定,該等法律行為無效。

  陳其邁表示,根據登記實務或是七十五年始訂定的「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有關土地移轉的登記原因並無「作價轉讓」之項目,甚且中廣亦未支付分文價金以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更可見中廣當初所謂的「作價轉讓」根本就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此觀之,該等法律行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亦屬無效。由此可知,依國有財產法及民法之規定,中廣根本就不能成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故其說詞毫不足採。

  陳其邁強調,行政院第一波的追討 黨產 訴訟,律師團並沒有使用「假處分」等保全手續,而是依據民法第二五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由法院發給原告「訴訟已繫屬」之證明,再由原告持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該事實於土地登記簿,以防止中廣藉由「移轉該不動產給善意第三人」之方式予以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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