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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作價轉讓(2004/11/2)

張貼日期:2004/11/2
 

〔自由記者林淑娟╱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昨天宣布組律師團對中廣板橋土地向法院提出所有權訴訟,中廣強調,中廣所有資產均為合法取得、合法登記及合法擁有,自應受法律保障,本案既已被迫興訟,將全權委請永然法律事務所處理,並接受司法審理。

  中廣並發表聲明,說明板橋發射機室土地之取得,是當年政府與中廣簽訂委託廣播合約,配合執行海內外廣播任務,當時政府也不允許中廣經營一般商業廣告;四十年,政府以其給予之事業補助費報經行政院核准,土地價款由該補助費扣抵支付,即所謂「作價轉讓」。

  中廣指出,不過當年卻誤登於電信總局名下,後經中廣多次交涉,終獲行政院請財政部及交通部查明有關事實後,才物歸原主,辦理移轉登記給中廣。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正式對中廣提出告訴,國民黨委託處理黨產問題的律師李永然昨晚表示,對於有爭議的黨產,國民黨認為就應循訴訟司法途徑解決,如有助於釐清事實,國民黨對行政院的作法沒有意見。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針對中廣表示板橋市民族路等八筆土地是政府當年委託費用的價款,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昨晚批評「指鹿為馬」。他強調,政府當年對於委託中廣為廣播業務已有補助,且依民法、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中廣也不能成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中廣的說詞毫不足採。

  陳其邁說,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的管理機關須為行政機關」、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因此,中廣當年的二次變更行為已違反國有財產法之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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