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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就政府戰後所接收日產房地、十九家戲院被移轉為國民黨所有,以及各級政府將公有財產贈與國民黨等案,研商處理會議(2001/10/12)

張貼日期:2001/10/12

  日前監察院針對「中國國民黨轉賬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之十九家戲院」及「各級政府贈與中國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等三案的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一事,行政院於今(十二)日下午召開會議,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院研考會及臺灣省政府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監察院係就日本戰敗投降後,中央政府原收歸國有的日本人財產中,有一一四筆房屋及其基地、十九家戲院的經營權及所有權被移轉為中國國民黨所有,以及自民國四十七年起至七十七年止,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的土地八十六筆、建築物三十七筆,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及其所屬單位等情形進行調查後,認為:

 1、特種房屋一一四棟轉賬,經訓政時期國民黨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決議,並經行政院核定辦理,或屬有據。因訓政時期,黨國一體,中國國民黨具國家機關地位,得代表國家管理國有特種房屋,但該等房屋所有權仍應為國家所有;行憲後中國國民黨不再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自也失去其管理權限。又前開房屋所屬基地,係遲至實施憲政後的民國四十三年始經行政院核定辦理轉帳,斯時中國國民黨在性質上已屬私人團體,並非政府機關,卻以轉帳撥用的方式取得所有權,顯與當時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悖。

 2、十九家戲院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接收日資電影戲院移交予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接管經營,該黨應僅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惟行政院及相關政府機關竟未能釐清兩者的分際,致十九家戲院陸續已有移轉他人者,有仍登記為該黨所有者。

 3、各級政府依規定程序,提經各該管民意機關同意,並報經其上級政府核准,將所管公有財產贈與中國國民黨,依事件當時的法律,雖屬有據,惟此種獨厚特定政黨的作法,顯與法律實質精神有違,並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悖,亦與五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公布的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列示的公有財產管理方式不符。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就前開三案,應本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的職責,確實清查、依法處理。

  針對監察院提示的調查意見,行政院之前已要求各相關部會進行清查,並就相關法律問題加以研究;此次會議經與會人員充分交換意見後,認為中國國民黨將原屬國家的財產移轉登記為該黨所私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的土地及建築物,係訓政時期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的現象;其移轉登記的原因雖聲稱「轉賬撥用」或「轉賬讓售」,惟依現有資料尚無證據顯示中國國民黨有先支付任何實質上的對價給政府後,才取得該等財產(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所謂「轉賬」只是帳面處理方式)。又縱然部分行為形式上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惟時至今日仍應從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揭櫫的各項基本原則出發,本諸實質法治國原則,重行檢視前開移轉行為及贈與行為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不過,即使如監察院的調查意見所示,認為中國國民黨取得上開財產的行為有違法之嫌,行政機關應依法處理,可是該等行為距今時日久遠,無論採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的見解,其請求權時效或除斥期間都已經過,或已經構成失權,依現行法律規定,似無法要求中國國民黨返還原屬公有的財產。為符合監察院調查意見要求,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平等競爭環境,是否有特別立法課中國國民黨返還公有財產義務的必要?此種特別立法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意旨?行政院將請法務部進一步研究。 另為釐清中國國民黨取得前開公有財產的事實有疑義部分,兼顧當事人權益,行政院已經函請中國國民黨就監察院前開調查意見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又除監察院調查意見外,中國國民黨尚被其他民間團體指摘該黨其他黨產獲取方式亦有疑義,這部分行政院也將要求有關部會一併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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