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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立法院審議情形(2007/1)

張貼日期:2007/2/21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立法院審議情形
時間 立法院審議情形
第五屆
2002.9.13 行政院「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002.10.7 協商國債付息,國民黨要求行政院將「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撤回。(民進黨、台聯不簽字)【背景說明:因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歲入,造成收支無法平衡,行政院必須調整債務付息以為因應,否則將造成國庫跳票。在協商國債利息支出時,國民黨先提出要求行政院撤案、再要求黨團同意暫緩編列議程以為要脅】
2002.10.8 協商國債付息案,國民黨要求暫緩編列議程,否則不同意簽署國債付息的朝野協商,故而協商結論做成:協商後再行編列議程。
2004.1.9 民進黨提出編更議程,將「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由程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王院長以不符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裁示不予處理。(經表決失利)
2004.4月起迄2004.12月 民進黨黨團於程序委員會提出列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屢遭國民黨封殺,未能列案。
統計第五屆自行政院提案召開程序委員會次數約擱置75次。2004.12親民黨表示可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故黨團在2004.12.21修正提案名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
2004.12.31 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民進黨團擬具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親民黨團擬具之「政黨財產調查暨處置條例草案」、台聯黨團擬具之「人民團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列入院會報告事項。但國民黨團隨即在2005.1.2提出復議。
第六屆
2005.4.18 民進黨黨團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
2005.10.17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2005.12.20 第二會期程序委員會排入第十六次會院會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行政院版及黨團版終於列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
2005.12.23 立法院第六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是日會議在宣讀完議事錄後,國民黨隨即提出散會動議。所有議程報告事項均未處理。
2006.10.17 迄第六屆第四會期黨團提案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遭擱置32次,行政院版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遭擱置26次。
2006.10.24 程序委員會表決通過將黨團擬具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及行政院版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列入第六屆第四會期第五次會院會報告事項。
2006.10.27 第六屆第四會期第五次會議程報告事項第十七案及第十八案民進黨黨版及行政院版之黨產處理條例。民進黨團提案逕付二讀,經表決贊成98、反對112,未能逕付二讀。國親黨團提案將本案交付內政、司法、財政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006.11.20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高建智將黨產條例排入委員會審查,國民黨先以拒絕簽到杯葛,民進黨強力動員成會後更立即提出散會動議要求表決,主席只好宣布休息協商,但國民黨始終不同意撤回其散會動議,導致委員會終日空轉,本案未能進入實質審議。
2006.12.14 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高建智再度將黨產條例排入委員會審查,會議開始經數位委員程序發言,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即提出散會動議,民進黨籍葉宜津委員提出本案應進行至審完為止,並要求點名表決;後因協商不成,委員會空轉,本案尚未能進入提案說明及大體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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