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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追討不當黨產,以「物上請求權」為依據提起訴訟(2004/10/20)

張貼日期:2004/10/20

  針對國民黨不當黨產的追討行動,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表示,在與律師團初步討論後,行政院將會針對數個較具爭議的案件提出訴訟。陳其邁說,行政院本次追討黨產方式將與過去所採的途徑有所區別,主要是以「物上請求權」為依據,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提起訴訟,突破追訴時效之限制。

  陳其邁指出,本次擬提起的訴訟法源乃是民法物權編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雖然原則上與其他債編的請求權均受民法第125條有關「十五年不行使即消滅」之「消滅時效」規範;不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陳其邁說,由於國民黨名下的許多不動產,在國民黨接收時不僅並非未登記,且當時在地政機關登記的原所有權人,有些是國家、有些則是私人所有,因此,行政院可依據民法第767條前段向國民黨或其附屬組織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依同條中段提出「所有權變更登記(國有)之訴」。

  至於外界有所謂「國民黨已占有若干不動產已超過二十年,縱使當初國民黨是無權占有,事到如今應該也能成為合法的所有權人」之主張,陳其邁強調,針對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其實是嚴重扭曲民法「時效取得」規定。陳其邁說,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然而,行政院擬提出訴訟的訴訟標的並非未登記,原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或是其他私人所有,職是之故,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並沒有適用第769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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