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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

交通部訴請中廣公司返還國有不動產訴訟案(2007/3/3)

張貼日期:2007/2/27

交通部訴請中廣公司返還國有不動產訴訟案,最新辦理情形一覽表

---96.4.16.交通部製

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交通部訴請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該公司接管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及運用政府預算購置之財產者,計有「嘉義民雄土地」、「天馬計畫房地」、「八里機室土地」、「板橋機室土地」、「花蓮機室土地」等5案。

案     名

辦      理      情      形

一、嘉義民雄土地

本案標的為嘉義縣民雄鄉頂寮段中廣小段607地號、同段頂寮小段369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計107,230平方公尺。本案土地因係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購得,奉示由交通部委請律師提起訴訟收回國有。經該部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認為,本案得基於信託契約關係請求中廣公司將土地返還該部,該部應有勝訴機會,爰經交通部依法律顧問意見,基於信託關係於92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訟,並業於94年5月判決交通部敗訴三審定讞。

二、天馬計畫房地

本案標的為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640、640-2、640-3地號3筆土地之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031.4平方公尺;以及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1段591號建物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8坪。按「天馬計畫工程設備清冊」明載,本案不動產三分之一購置經費,係由交通部編列之「天馬計畫」專案工程預算支應,於63年及64年間與「中興計畫」合併購置及合併建築,是該三分之一產權應屬國有。案經交通部於93年6月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訟。95年3月3日一審宣判(有關產權移轉登記部分交通部勝訴;不當得利部分,中廣公司應給付交通部使用補償金、相關利息及繳還土地徵收補償金等)。惟被告中廣公司於95年3月29日上訴,交通部乃續委請律師辦理訴訟相關事宜。嗣於95年11月7日二審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該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交通部,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廣公司負擔)。惟中廣公司復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乃以96年1月17日函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頃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7日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第3審訴訟費用由該公司負擔。後續交通部將於最高法院判決書送達後,依法逕行後續執行事宜。

三、八里機室

本案標的為台北縣八里鄉小八里坌段十三行小段240-2地號等16筆土地,面積26,220平方公尺。本案土地係中廣公司以「徵收」方式取得,因查徵收應由國家原始取得,並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該公司非屬適格之土地所有權人,爰經行政院委請律師團,考量地上建物原為交通部經管並由該部依法捐贈中央廣播電臺,於93年11月16日責由交通部擔任原告,向法院提訟收回,經交通部委請之行政院律師團於93年11月18日向法院遞狀。本案業經地方法院宣判,主文略以:「確認中華民國對本案16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存在,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交通部負擔。」交通部並已於95年6月16日按委任律師團所提法律意見,提起二審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3月27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內容。頃經行政院律師團評估應有上訴空間,爰該部將於近期內提起上訴。

四、板橋機室

本案標的為台北縣板橋市民族段570-1地號等8筆土地,面積計17,857平方公尺。本案土地係中廣公司接管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之財產,奉行政院74年3月7日函核准作價轉帳予中廣公司,經電信總局於77年編列預算及辦理減帳手續完竣。中廣公司於74年間申請移轉板橋機室土地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並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案經行政院委請律師團,責由交通部與電信總局擔任原告,向法院提訟收回,嗣經地方法院於94年8月30日判決交通部暨電信總局敗訴,該部復依律師團意見,於同年9月22日提起上訴。本案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交通部再依行政院委託律師團之建議提起上訴,於95年6月9日與律師團完成議約委任,於9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3月29日判決略以:高等法院判決交通部敗訴違背法令,應予廢棄發回更審。鑑於本訴訟案前係委由行政院律師團為代理人,就相關資料之掌握與案情之了解已有相當程度,考量本案延續性,並利訴訟作業之進行,交通部已請其續為本案更審之委任律師團。

五、花蓮機室

本案標的為花蓮市民勤段1367、1367-1、1367-2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9,657平方公尺。本案因與「板橋機室」案情相同,原考量訴訟費用,擬視「板橋機室」之訴訟結果,再行研議是否提訟。嗣經民進黨黨團決議,請交通部提訟收回,經於95年5月4日由該部及電信總局共同委請板橋機室案行政院律師團之主辦律師-林永頌律師,代理交通部提起訴訟,並於95年11月8日向花蓮地方法院遞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