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個案說明

中廣板橋機室案(1985)

張貼日期:2007/4/9

中廣佔地

(中廣遭指控涉嫌佔用一板橋市土地)

    台北縣板橋市民族段570-1、658、658-3、658-4、752、752-2、752-3、752-4地號等8筆,面積計17,857平方公尺。茲因日據時代各廣播電台與郵電機構同屬遞信部管理,又本案板橋市民族段土地與電信土地毗連,爰於民國35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台灣郵政電信管理局一併辦竣囑託登記權屬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管局。嗣經中廣公司於69年12月9日函請台灣電信管理局辦理移轉管理權予該公司,經該局陳報電信總局依照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行政院45年1月16日令,以及附發之證明書,於70年1月7日同意中廣公司依照法令規定手續重新(報院)辦理,將管理權分割移轉該公司,中廣公司逕於70年6月1日向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公司管有,權屬仍為「中華民國」,地政事務所並於同年6月5辦竣登記事宜。

    本案土地係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之財產,奉行政院74年3月7日函核准作價轉帳予中廣公司,經電信總局於77年編列預算及辦理減帳手續完竣。中廣公司於74年間申請移轉板橋機室土地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並經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

    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行政院委請律師團,責由交通部與電信總局擔任原告,向法院提訟收回,嗣經地方法院94年8月30日判決交通部暨電信總局敗訴,交通部復依律師團意見,於同年9月22日提起上訴。本案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交通部業再依行政院委託律師團之建議提起上訴,於95年6月9日與律師團完成議約委任,於9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三審上訴。

     96年3月29日最高法院判決,高院判決交通部敗訴違背法令,應予廢棄發回更審。鑑於本訴訟案前係委由行政院律師團為代理人,就相關資料之掌握與案情之了解已有相當程度,考量本案延續性,並利訴訟作業之進行,交通部已請其續為本案更審之委任律師團。

 

相關報導

中廣板橋案更審 交部處有利地位( 2007/03/31 )

交通部:與中廣板橋土地官司更審 對交部有利(2007/3/30)

中廣土地案發回更審 蘇揆:討黨產重大突破(2007/3/30)

蘇院長對於中廣案的指示(2007/3/30)

防止國民黨脫產 政院告了 針對中廣板橋八筆土地,提出所有權登記塗銷訴訟(2004/11/02)

政院訴諸法律 追討國民黨黨產 針對中廣位於板橋八筆總市值達12億土地提出「所有權登記塗銷訴訟」 強調這只是追討不當黨產第一波(2004/11/02)

交通部委託律師 控告中廣土地所有權不存在(2004/11/01)

中廣11筆地 政院擬追討(200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