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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中廣、中視

有關國民黨出售黨產三中(中廣、中視、中影 )案(新聞局2007/2/16)

張貼日期:2007/3/16

壹、中廣公司相關問題

中廣松江大樓
一、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
(一)本計畫於94年1月14日獲行政院院臺閩字第0940080524號函原則同意,並經本局於同年1 月31日以新廣二字第0940620887號函公告(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如後附)。
依據廣電法第4條第1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另同法第8條規定:「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1. 計畫內容分為移頻作業及開放頻率二部分;其核心規劃原則為以最適規模總量管制,全國以不超過200家廣播事業為原則。
2. 民營小功率(近用)(88-92兆赫)、民營中功率(92-104兆赫)、公營服務網及非營利性質之大功率電臺(104-108兆赫)之頻譜使用比例為1:3:1。
(二)內容規畫及頻率調動、未使用頻率開放申設情形如下:
1.公共服務網:
(1)服務網:由警廣廣播電臺調頻全國治安交通網移頻轉型,大功率聯網。
(2)文教網:由教育廣播電臺移頻轉型,大功率聯網。
(3)臺灣之音:由漢聲廣播電臺移頻轉型,大功率聯網。
(4)地方網:由警廣調頻地區治安交通網及臺北廣播電臺、高雄廣播電臺移頻轉型,警廣新使用之頻率為中廣原寶島網使用之頻率。
2.民營廣播電臺:須配合移頻之電臺包含正聲、台北之音、桃園廣播、全國、歡喜之聲、環球、紫色姊妹、指南、南臺灣、高屏溪、冬山河、蘭陽、東台灣等13家廣播電臺移至FM92-103兆赫;中廣(流行網)之部分站臺頻率移頻至FM103.1-103.3兆赫;ICRT移頻至FM107.5-107.7兆赫。
政府將提供免徴、免收廣播相關執照變更登記費;進口器材關稅減免;協助清除未立案電臺、第一或第二鄰頻之干擾。警察廣播電臺調頻地方治安交通網轉型之地方網,則依計畫於移頻完成後將騰出之頻率、併音樂網頻率及其他未核配之頻率再分二階段辦理供開放申設。
二、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回收處理情形
(一)93年換照附附款情形:
1.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於93年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換發廣播執照,並依不同屬性及效期分三大類核發,共計28張。其中承諾繳回之10張執照(14個頻率)已於93年12 月31日繳回;中廣原為執行「遏制匪播」任務核配之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行政院93年9月6日以院臺閩字第0930088788號函終止「遏制匪播」任務後,本局於93年9 月30日新廣2字第0930625466C號行政處書,就「寶島網」及「音樂網」獲核配頻率之使用效期至95年6月30日止,且主管機關得於執照效期內,將頻率分配給其他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使用。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另換發中廣未附任何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之廣播執照: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21次委員會議紀錄,中廣因不服行政院新聞局之行政處分及行政院之訴願決定,於94年8月17日具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廣於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三)狀,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令該會依中廣申請,作成換發有效期間自93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未附任何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之廣播執照,該會決議中廣雖因廣播電視法第12條之修正規定而使原廣播執照之附款延長為6年,惟該會基於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同意廢止前揭28張執照之附款要求。亦即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繳回事宜,不再於執照附附款中要求。
(二)寶島網頻率回收執行情形:
1.依93年4 月14 日本局與交通部公告之第一梯次廣播頻率開放申請公告事項第五條規定,擁有二個以上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之申請者,經審議獲數位廣播籌設許可者,應承諾於第一期建設完成且開始營運前無償繳回一個類比調頻全區網頻率。
2.中廣亦於94年6月26日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籌設許可面談時承諾循行政救濟結果仍然擁有二個以上調頻全區網頻率,亦獲得數位廣播之籌設許可將無償繳回寶島網頻率,惟依前揭公告規定,中廣獲分配之數位廣播如尚在籌設階段,則未達應繳回寶島網類比頻率之階段。
通傳會並於96年1月31日發表新聞稿回應媒體報導蘇院長相關要求表示,該會將本於政府一體之立場執行此一要求。
(三)音樂網頻率繳回執行情形:
音樂網頻率部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6年1月11日第135次委員會議決議,「遏制匪播」任務業於93年經行政院指示終止,中廣音樂網頻率回收事宜,應連同其他配合執行該項任務之公民營電臺循上述行政院既定政策方向作一致性之處理,該會刻就公民營電臺一體適用之原則進行研議。
(四)行政院專案會議:
1.行政院日前就本案召開專案會議,於2月14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行政院法律見解及決定為:
(1)通傳會按廣播電視法第12條規定許可延長中廣公司執照到2010年6月30日之處分,雖無不法,但原新聞局換照時所為的附款,不因執照效期的延長而影響、變更;通傳會廢止原新聞局換照時之行政處分顯有重大瑕疵,屬於法律運用錯誤。行政院以上級機關的立場,本於職權撤銷通傳會廢止附款之處分。
(2)電波頻率係全民共有,通傳會在行政訴訟中,以協議方式草率處理本案,行政院已成立5人專案小組調查是否有違法失職。通傳會應按照原新聞局行政處分收回寶島網及音樂網;行政院的頻譜重整政策並沒有改變。
2.針對前述行政院決定,通傳會於2月15日以新聞稿指出:
(1)該會參酌監察院94年1月13日調查本案之糾正意見,並依下列原則進行檢視前揭處分之附款:一、是否得回歸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並以平時行為管制方式加以控管,勿須科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處理。二、情事是否已有所變更。三、附款事項是否已經履行。四、附款內容是否有欠缺明確性、一致性、公平性及因不當關聯或有違比例原則情形。經檢視結果認原處分所陳附款皆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決議廢止前揭各項附款。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5年11 月28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庭中中廣訴訟代理人當庭承諾:「如被告(通傳會)依據會議決議廢止系爭全部附款,原告將不對被告提出有關本件其他訴訟上之請求(包含國家賠償)」。嗣經該會於95年12月8日正式作成廢止前揭附款之處分,中廣乃於95年12月19日撤回行政訴訟,本案行政訴訟終結。因此並無報載所謂私下和解之情事,亦非因避免政府可能面臨國家賠償問題而作成廢止原處分附款之決定。
(3)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收回問題,並不因通傳會廢止原附款而停止處理。除寶島網頻率依規定中廣將於第一期建設完成取得數位廣播執照後無條件繳回外,音樂網頻率收回部分將與其他配合執行遏制匪波任務之公、民營電臺作一致性之規劃。

三、中廣與央廣土地使用糾紛處理情形

中央廣播電台民雄分台天線區的土地

(央廣民雄天線區土地)
(一)央廣民雄分台747天線區土地:土地經費前係由交通部編列「補助款」預算,於民國41年購置,產權登記於中廣公司名下,該公司要求央廣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額之損害賠償。此爭訟案一審嘉義地院判決中廣勝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該判決,三審發回,刻正由台南高分院更審中。
央廣與中廣之間係就土地「使用權」部分爭執,有關「所有權」部分,則由交通部與中廣爭訟,惟此交通部已敗訴確定在案。
(二)央廣八里機房案:該機房之土地建物原係中廣以辦理國際廣播事由,用「雲橋計畫」專案建購。央廣改制後,中廣僅交付地上建物予央廣,其座落基地則為中廣所有。央廣曾請交通部查閱內部相關文件資料以釐清權益,惟查無相關資料。
(三)央廣芬園微波站台機房案:中廣原僅交付18坪機房建物予央廣,經央廣追查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供法律意見,轉請交通部對土地部分提出追訴請求,此節業獲勝訴判決。
(四)央廣原海外部使用之國有財產暨「竹子山轉播站」 : 本局於88年1月20日召開央廣與中廣原海外部使用之國有財產疑義部分暨「竹子山轉播站」用地捐贈事宜協商會議,會議決議後續處理情形如下:
1.土地部份:
【1】火炎山微波站:經相關單位會勘協調取得共識,除中廣所有建物座落之土地不辦理捐贈外,餘皆納入捐贈標的。土地於91年4月完成產權移轉作業。
【2】枕頭山微波站:93年4月完成土地及建物產權移轉作業。
【3】壽山微波站:依央廣使用事實辦理土地分割作業,於91年4月完成產權移轉作業。
【4】竹子山微波站:因該站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依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土地不辦理分割捐贈,建物則依實際使用面積捐贈。
【5】安南分台:中廣所漏列土地為溝渠用地,經國產局協調,認為屬公共設施且捐贈與否不影響該分台運作,故不補列入捐贈標的。
2.房建物部份:
【1】火炎山微波站:未增建,目前由兩台共同使用,應捐贈央廣部份國產局於91年3月開立產權移轉證明書。
【2】竹子山微波站:依央廣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捐贈,國產局於93年12月13日立產權移轉證明書。
四、報載趙少康先生成立空殼公司購買中廣事
報載趙少康成立空殼公司購買中廣乙事,通傳會於1月3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該4家法人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有無實際營業行為,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查證。對於4家受讓法人實收資本額均各僅數千萬,卻以上億資金投資中廣乙節,該會業函請中廣補正4家受讓法人投資該公司之資金來源證明相關資料,同時亦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
另有關中廣申請股權及負責人變更案,該會表示正積極進行審查;並於2月9日第142次委員會議中,請趙少康到會陳述意見。

貳、中視公司股權移轉案

中視(中視)
一、法令依據
92年12月24日修正公佈之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4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同條第6款復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註:94年12月26日為法令規定改正之最後期限)
二、新聞局93年對中視申請換照之行政處分
(一)新聞局於93年9月30日以新廣三字第0930625653號行政處分書,換發中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註:依95年6月14日修正之廣播電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尚未屆期者,其有效期間自原發照日起延長為六年。」)
(二)為確實控管中視屆時執行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相關規定,達到黨政軍釋出無線電視台股權之要求,本局於93年9月下達上述行政處分時,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於行政處分書附有十一款附款,規定違反任一款時,本局得廢止旨揭電視執照。其中第三款係規定:中視「應遵守廣播電視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並確實執行。」
三、中視股權移轉情形
(一)國民黨於94年12月將華夏公司所持有中視33.94﹪之股份,全數轉讓予榮麗公司(余建新先生持有99﹪之股份)。
(二)通傳會於95年3月28日第21次委員會議核准中視負責人及董監事變更案。

叁、中影公司股權移轉案

中國電影文化城落成(1975/2/6)中影文化城(1975)中影文化城熄燈(2006/2/27)(2006)
一、媒體報導國民黨處理中影股權經過
(一) 94年12月,媒體報導國民黨決定將其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中廣96.95% 股權、中影50.47% 股權、中視33.94% 股權)之股權全部讓售予中時報系,即余建新先生持股99% 的榮麗公司。由於華夏投資公司同時投資中廣、中視,因而一併處理其持有之三中股權。
(二) 95年5月,據媒體報導鴻海集團的郭台強先生將承購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96年1月25日媒體又大幅報導,國民黨黨產中影公司交易案爆發經營權糾紛,演變成國民黨、買家、現任董事長之間互控的三角關係。
(四)上述交易因為股權移轉及金額並未公開,引發各界質疑。
二、中影公司向新聞局申請變更電影及廣電事業登記之過程
(一) 95年1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余建新
94年12月26日董事會推選余建新為董事長、胡鴻仁為副董事長(2人均代表華夏投資)。
(二) 95年4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陳明暉
95年4月14日董事會推選陳明暉為董事長、郭令立為副董事長(2人均代表華夏投資)。
(三) 95年5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蔡正元
95年5月8日董事會推選蔡正元為董事長、莊婉均為副董事長(2人均代表華夏投資)。
(四) 95年7、8月申請更名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負責人蔡正元法人代表身分(由華夏投資變更為阿波羅投資)。
1. 95年6月23日舉行股東常會,修訂公司章程(包括更名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增訂優先股收回條文、董事會自第43屆起置董事5人等..)
2. 95年7月14日舉行股東臨時會,推選第43屆董事蔡正元、莊婉均、羅玉珍、莊名葳、曾忠正等5人(均代表阿波羅投資)。
3. 95年7月14日舉行第43屆董事會第1次董事會,推選蔡正元為董事長、莊婉均為副董事長(均代表阿波羅投資)。
4. 95年8月向本局申請更名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負責人蔡正元的法人代表身分(由華夏投資變更為阿波羅投資)。
5.本案因本局掌握到公股代表被排除在中影公司董監事會之外,且公股代表已將本案提起訴訟,為維護公股權益,本局乃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以附款方式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作法,於95年10月間依法核發中央電影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相關許可證。
6.新聞局於核准上述中影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案後,臺灣銀行於95年11月23日檢具該行對中影公司之民事起訴狀二份,請本局停止核准中影公司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95年6月24日董事會及95年7月14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各項相關變更登記案。本案經比對中影公司向本局辦理更名申請所附之95月6月23日股東常會議事錄,及臺銀檢附之同日股東常會議事錄,其內容有部分出入。
7.新聞局於95年12月8日去函中影公司提出書面說明,中影公司於95年12月15日回覆表示,前申請案所附之議事錄係節錄本。惟本局以中影公司提供之節錄本議事錄內容與中影寄送台銀、合庫之完整議事錄明顯不同,有誤導行政機關之嫌,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對重要事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及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本局已於96年1月25日逕予撤銷95年10月3日核發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及95年10月11日核發之3張電影事業許可證;並檢還95年5月18日核發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及6月26日核發之電影事業許可證予中影公司。
8.中影之公司章程核備及董監事變更登記之職權在經濟部,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本局已函經濟部依同一原則辦理;另基於維護公股權益及社會各界要求中影股權交易透明化,本局函財政部督導公股小組查核。
三、院會報告
本案前已於96年1月31日第3026次院會提出報告,並奉院長裁示由本院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專案小組許政務委員督導,新聞局協調研議,由財政部國庫署指導公股代表行使查帳權,國有財產局協助清查中影接收之日資戲院中有那些應該追討,經濟部商業司對中影申請變更章程案之審核應注意股東權益,並請法務部留意本案有無涉及偽造文書、背信、詐欺、侵占等刑責。

肆、結語
國民黨出售黨產三中案,為全民所關注,外界都希望國民黨能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國民黨與其提告,不如公開對外說明清楚。新聞局局將遵照院長指示,積極協調相關部會處理後續事宜,務求釐清諸多疑點,向社會公布,以求實現轉型期正義及社會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