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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著作

公營與黨營事業的獨佔-台灣政經之癌(張清溪)

張貼日期:2007/3/4
[編按]:本文原是張清溪發表在「全國民間經濟會議」論文(同名),由自立早報節錄。原文刊登於《全國民間經濟會議實錄影》第二部分

  在非共產國家裡,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涉,從淺到深包括以法令規章的一般性規範(如公平交易法、產業升級條例)、對物價或數量的控制(限價或限量)、進入障礙(特許經營或禁止設立)、以及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既是政府介入最深的干預市場模式,而一般情況下政府干預市場機能都會使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因此民主國家政府多盡量避免採行。縱使在一九三○年代世界經濟恐慌之後,應運而生的凱因斯理論(Keynesian)強調大有為政府,亦只是政府透過財政政策從事公共建設,而非直接介入生產事業。其後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s)興起,政府以行政力量從事醫療衛生、退休養老及失業保險等福利政策,仍然與共產國家由政府主宰生產活動之「資源決策權」的公營生產事業(加上財產國有制),在性質上截然不同。公營事業較多的非共國家中,除了像南非殖民政府的特殊情況外,就是英、法在二次大戰後陸續將企業收歸國有。不過,英法公營事業長期以來腐蝕國庫的教訓,也促使兩國成為一九八○年代「公營事業民營化」的要角。

  裁判兼任球員殘害自由經濟
政府對市場的其他干預與公營事業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公權力從擬定經濟活動的規範(有如裁判)變成經濟活動的實際參與者(有如球員)。本文要討論的,就是政府從經濟活動競賽的裁判者變成球員後,將造成什麼樣的問題。但在台灣,政府直接從事經濟決策的行為,除了公營事業之外,還有公營事業轉投資事業,與公費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其中有些在現行「法律上」不列為公營事業,但其「公營」性質殆無疑義,因此在「經濟分析上」絕對是公營事業。再因台灣光復四十年以來,中國國民黨長期執政,造成黨國分際模糊,使得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在性質上也是「政府介入事業之經營」,與公營事業由執政者兼任球員的特性,並無二致。因此,探討公營事業對台灣社會經濟的影響,黨營事業必須一併納入考慮。事實上,從資源配置之效率與公平的影響程度上,非官定的公(黨)營事業比法律界定的狹義公營事業更為嚴重,因為前者脫離了行政評鑑、審計考核與民意監督。以下從公營事業之規模、範疇,以及其成立背景、條件與經營績效、影響等之討論中,我們將會發現,公、黨營事業不但有損效率、有負公平,更是台灣自由經濟與民主政治的癌細胞,而且幾乎已發展到無法割除的地步。

  獨佔未必賺錢特權獲取暴利

  大家都知道公營事業缺乏效率,經營績效不好。但若由光從統計報告表上看,公營事業之營業績效不一定比不上民營事業;只是,進一步檢討就很容易發現,賺錢的事業必是獨寡佔事業(但獨佔事業卻不一定賺錢)。不過,真正獲取暴利的,除了少數公營事業外,卻是某些特權成立的公營轉投資事業與黨營事業。

  數據顯示: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政府會計)年度,公營事業之資產為民營五○○大製造業七.七倍,其營收總總額則不到○.八倍,獲利率(盈餘/營收)為一.八倍,資產的生產力(營收/資產)只有○.一倍。此似顯示公營事業使用資源的生產力極羞,但其獲利能力不錯。事實上公營事業賺錢的只有少數幾家獨佔事業。以省營事業為例:如把公賣局從原來三十四家中剔除,則剩下的三十三家省營事業(包括多家銀行)之獲利率,馬上從原來是民營製造業獲利率(○.○九)之兩倍的○.一八,掉到○.○六。公賣局的龐大盈餘,照理應列為企業間接稅,並非公賣局經營績效良好的反應。國營事業則依靠中油、台電、電信局等獨占事業的支撐,才有盈餘,不但盈餘都是獨占的結果,更可慮的是,有時公營事業盈餘增大,只反映政府的錯誤政策,對整體經濟反而是一種傷害。例如,一九八五年公營事業績效特別好,主要就是因為中油未及時反應油價下降所累積的超額盈餘所致,其破壞價格機能,有害整體社會的資源使用效率。

  政治掩護經營實力不堪一擊

  不過,比起不受審計單位與民意機關監督的公營事業轉投資,以及部份特權黨營事業,獨佔之公營事業可觀的利潤率,卻顯得小巫見大巫、相形見拙。例如,正牌的獨佔公營事業台灣鐵路局一九九○年度營收一五一億元,不但沒有厚利,反而虧損了五十四億元。而公營轉投資披著民營外衣躲過民意監督的「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對外號稱『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卻在一九七七年成立以來以承包台電工程為主要業務,迄今十二年間由原來約三○○萬元基金陸績滾入「盈餘」累積成一三三五○○萬元(資產總值更達二十億元),平均每年賺取超過一億元的利潤。專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石化觸媒、污染防治、節約能源等研究的『非營利』財團法人「中國技術服務社」。一九九○年營餘三億三千萬,一九八九年五億六千萬(佔該年業務收入七億八千萬的七十一%),一九八九年二億二十四萬(佔業務收入約六十一%),投資報酬率超過四○%,另外,由公營單位百分之百轉投資的榮電公司,資本額一千八百六十萬一元(其中四分之一來自台電婦女文化工作基金會),一九八九年稅前盈餘高達一一六○○萬元(不小心一點就會超過資本額了)。

  披著民營外衣轉投資一路發
至於黨營事業,外界所知更少。但幾家證券相關獨、寡佔事業,如台灣證券交易所(獨佔)、復華證券金融(獨佔證券信用)、中興票券與中華票券(寡佔),在股票狂飆的近幾年,每年均有龐大的利潤。例如,中興票券的營業利益均超過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純益率在四十五%左右。

  事實上,不論是公營事業、公營轉投資或「非營利」的財團法人、甚至是黨業事業,其盈餘無一不是依賴獨佔、專案授權或承包公營事業業務而來。一旦露在市場競爭環境下,則這些事業就經營乏力了。例如,開放報禁後,幾家黨營的報紙就率先關門歇業。其後民營的首都早報停業了,但如非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軍隊等單位的強迫訂閱,則中央日報與青年日報早就無法平衡。在股票飛漲時(一九八八年)成立的黨營大華證券,根本不是同業眼中的對手,如非依賴其他黨營事業與公營事業的委託承銷股票,怕已不在人間。其他經營不好的黨營事業,如中華貿易開發(一九八六年虧損重整,由農民銀行等接管)、新興電子(生產最熱門的PC板,十九年來把資本額全部賠光後,重組為欣興電子),都是在市場中敵不過同業的競爭。企業經營中浪費最嚴重,並不一定是連年虧損的事業,相反的,厚利可期之公司的內部浪費可能更難以計算。有些企業可能怕超高的利潤率引人側目,故意設法增加成本。例如,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一年營業收入一二六九七萬,盈餘一、二千萬元(不算太多),但其管理部十四位員工,平均每月薪資(連同獎金)高達76,976元。企業內部的浪費情形很難評估,因為缺乏比較的標準。台糖公司擁有不止一家糖廠,原料技術人力等都差不多,因此提供一個可資比較的環境。薛琦教授利用一九七六~八三年間台糖的23家糖廠資料,發現效率最好的廠使用的投入,約為效率最差的一半不到。在剔除掉諸如地區、甘蔗品質、設備利用度、不同廠的生產能量等差異性的影響後,各廠效率差異仍有三分之一無法解釋。薛教授的結論是台糖糖廠顯然存在有技術上的無效率。由於其間的技術效率差異在觀察的八年間,一直持續穩定存在,顯見政府面對外在條件變革缺乏應變能力。

  除了犧牲經濟效率之外,公、 黨營事業對公平性的傷害一樣嚴重。公、黨營事業在設立上、業務上與經營條件上的諸多特權,造成對民營業者或其他黨派不平等的待遇。例如在設立上,金融證券票券、天然氣、電視電台大眾傳播等,一向是國民黨的禁臠。在業務經營上,可用一九八九年三月<卓越>報導為例:省屬七家行庫對復華證券金融提供八十一億六千萬年利六%的「無搶保放款」,是復華資本額的四倍;復華光是以八.二五%利率來貸給投資者,一年就可賺取一億八千萬的差額,其中半數(國民黨擁有復華四十九.五﹪股票)進入國民黨荷包。同一報導的另外一項有案可查的是,在股票飛漲的一九八八年,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僅賣出台苯與東聯股票,就至少獲利二十五億元;這些錢從那裡來?據中央研究院在一九九○年五月所做的「社會意向調查」,一九八八年那年投入股市的股票買賣者,最後有超過八七%的人賠本。這就是國民黨黨營事業的典型財富重分配效果。
不肖黨員理論台灣政經之癌

  經濟學在討論家庭內的親子間互動行為時,有一個所謂的「不肖子理論」(Rotten Kid Theorem),意思是說:假設子女對父母沒有天生的孝心,只要父母是有效的(effective)資源分配者,即父母給子女的超過子女給父母的,則子女為了自利,其行為會做得像有孝心的子女一樣。為什麼呢?因為自私的子女若不聽話,其結果會對自己不利,只有設法讓全家所得最大;自己的所得也會最大。這種不肖子的孝順行為,甚至不必監督,也不管孝行是真心或假意,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見,則子女不會做出圖利自己一分卻傷害家庭兩分的事情。把

  這個理論用到黨中央與黨員的關係上,則可導出「不肖黨員理論」,意思是說:只要黨中央是資源的有效配置者,則心懷二心的黨員為了自利,也會做出忠貞不二的行為。黨中央要成為資源的有效配置者,就必須擁有龐大的財源。有兩個方法可以達這個目的:一是讓黨庫通國庫,蓋以全國人民所納稅金,自然足以做為一黨控制部分有影嚮力黨員之財力後盾;其次是讓黨經營控制厚利的事業,以便有滾滾不斷的財源。一般政黨財務所依賴的政治獻金,很難長期持績的奉獻到讓黨中央得以有效利用財力控制黨員的地步。

  為了台灣經濟的真正自由化,政治的民主化,公營事業應儘快民營(但必須避免黨營化)。其中尤以轉投資事業的民營化,與電子媒體的開放為最迫切。此外,我們並應追查國民黨黨營事業的資金來源。國民黨中央財委會為了開設大華銀行,曾聲稱其「黨費不夠用」。既然如此,則國民黨的黨營事業最可能的來源就是黨庫通國庫,因此理應全部收歸國有。只有在公營事業民營化,並將國民黨黨營事業充公,台灣的政治民主與經濟自由才有希望。

  (本文曾刊載於自立早報一九九一.二.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