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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與訴願會認定若相悖 黨產公投中選會:依政院指示做(2006/11/22)張貼日期:2006/11/22
【中國時報林諭林、曾薏蘋、林庭瑤/台北報導】 行政院訴願會認定民進黨追討黨產公投提案符合規定,可展開第二階段連署,國民黨抨擊政院此舉涉嫌越權,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日表示,他對訴願會決定內容不清楚,但訴願委員是學者專家組成,且採合議制運作,他尊重會議調查、認定和辯論後做出的決定。 由於行政院訴願會決定書前天已送達中選會,中選會代理秘書長鄧天祐表示,將依照行政院的指示,按照公投法第十四條規定,近日內將把「追討不當黨產案」的提案人名冊送到戶政機關查核,查對確實後,民進黨將可展開第二階段連署。 不過,蘇揆解釋不被國民黨立委接受,立委吳志揚昨在立院質詢痛批蘇貞昌說,公投審議委員會是總統任命,訴願會搶先決議,「你急什麼?顯然你比總統大喔!尊重一下總統嘛!」 國民黨立委雷倩質疑說,民進黨在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沒決定前,就提出訴願案,如同法院還沒裁決就去上訴;立委林德福也抨擊說,行政院的作法,分明是把訴願會,凌駕審議委員會之上。 雷倩表示,總統十月五日任命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後,公審會當月十三日隨即第一次開會推舉主席,並預定十一月廿四日投票決定是否通過追討黨產公投案,但公投審議程序還沒完成,訴願會就違法判定民進黨討黨產公投提案合法,等於以黑盒子的方式,做出逾越公投法的處分。雷倩指出,依訴願法第八十二條,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應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意即訴願會應要求公投審議委員會儘速處理黨產公投案,而非做出實質處分,直接判定公投案符合規定,況且公審會處理公投案並無怠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