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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規範處理政黨黨產,有必要特別立法(2004/12/30)

張貼日期:2004/12/30

  本週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通過各版本「黨產處理條例」,並排入明日院會議程,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表示,對於政黨透過不正當手段所取得財產,單憑現行法律請求返還,實務上有其困難。然為實現正義與平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有必要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之黨產。陳其邁呼籲,基於健全民主法治之共同目標,朝野應捐棄成見、超越黨派,讓該等法案儘速進入實質審查。

  陳其邁指出,在現代民主國家中,政黨屬政治團體,應以政治參與為目的,其正當財源應以黨員所繳交之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為限,除外以不正當手段所取得的財產,均應歸還。然而,若僅依現行法律請求返還,或已罹於時效,或因涉及第三人權益保障,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性。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落實正義與平等,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參酌德國清理前東德黨產的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透過制定特別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黨產,無論從民主政治、平等原則、財產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各層面予以檢視,均是最佳方式,亦能彰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

  陳其邁表示,目前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團所提的黨產條例均已排入明日院會議程。各版本均有設置委員會調查、處理各政黨財產之設計,惟親民黨主張隸屬立法院,由各黨團依比例推薦組成;其他二版本則是歸屬行政院。且民進黨及台聯版另有追討不當利得之回溯條款,台聯主張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90.04.06),凡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所處分之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而民進黨版則以動員戡亂時期結束(80.05.01)為一切點,凡是在該日後處分之不當黨產,均應追徵價額;再以財政部公布實施「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之日(93.03.10)為另一切點,之後被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其他負擔的財產,均視為無效。

  陳其邁強調,基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法治之最終目的,朝野各政黨應捐棄成見、超越黨派思維,俾讓該等法案儘速進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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