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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
台中市長胡志強被告發「黨職併公職」詐領退休金一案張貼日期:2007/9/5
一、本案緣現任台中市長胡志強於英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當時雖無公職身分,可是其從新聞局長退休時,以留學期間是從事黨務工作為由,提出「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之在職證明,併入政務人員公職辦理退休,銓敘部據以核發退職金。由於此種「黨職併公職」的作法引起各界質疑,行政院遂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本案經台中地檢署受理偵察,並於2006年8月17日以不起訴結案。 二、本案中,檢察官認定胡志強經國民黨於民國69年派駐在英國,並於74年擔任黨務督導員,其在英國留學期間確擔任國民黨黨職。期間國民黨每3個月寄一張美金匯票當作薪水,直到74年回國任教為止。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主張「考試院基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成立之初衷,係為因應當時環境需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其性質與政府工作至為相近,其雖非政府公務機關,但實質與一般人民團體或民間機構亦有所不同,因此有彼此間年資可互相採計之考量」,而以「年資採計要點」第1點規定:「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其有法定任(遴)用資格者,轉任公務人員時,由銓敘機關採認其專職年資、等級暨考績結果,比照現職人員改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辦法及有關法規所定,核敘相當之職級。並在機關退休…時,合併計算,發給退休金…」。檢察官主張此係考試院基於歷史因素、時代需求所訂之權宜措施,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意旨並無不合。因此胡志強於英國留學期間擔任國民黨黨職之年資,可併入其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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