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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追討黨產 (2007/03/20)

張貼日期:2007/3/20


■ 陳達成(自由時報)

本人在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受原國發院地主委任,以現有法律之規定向國民黨提起返還土地之訴,在不到三個月時間的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就達成該國發院之土地形同假處分的狀態(台北地院裁定將本件訴訟繫屬登記在土地謄本上)。而在這之前,地主曾委託民進黨相關人士處理,結果數年無進展,為何會如此?檢視所有證據及現有發展,實在令人不解。

道理很簡單,國發院土地原為農地,田賦單據清楚完整,國民黨當年以四名武裝人員強押地主脅迫賣地,承受人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既不是法人也非自然人,更不是承接農地必要身分的農民。何況國民黨遲至一九八九年始完成社團法人政黨登記,時間還在民進黨之後,在這之前國民黨與江湖幫派無異,有何身分進行農地買賣?另外還有很多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地方,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贅述。

國民黨在強佔不公不義的黨產過程中,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其中癥結一眼就看穿,實在沒理由傾執政黨之力,奮鬥數年之久卻無進展。

其實黨產問題早就可以解決。最上者為動用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全面追查國民黨黨產來源及取得過程,這是憲法賦予元首的權利;其次為行政院命令全國地政機關,禁止國民黨黨產買賣過戶。當然,國民黨不服也可依法打官司,讓國民黨來告,用訴訟程序更可釐清責任。如此一來,國民黨打贏官司的取回,輸的交出,一切依法,爭議小又符合人民期望,也爭回主導權,更不會有這幾年國民黨加緊盜賣黨產的情況。

但是執政黨卻以立法院未過半,「黨產處理條例」無法通過,以及監察院被抵制無法運作為由而一事無成。試想,前述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力,有需要立法院同意嗎?更何況監察院制衡的是行政權,沒了監察院行政單位不是更好做事嗎?若這兩項不做,至少也該退而求其次,以訴訟手段一筆一筆討回,如這次國發院土地訴訟案般,不知為何不做,放任受害者在資源欠缺下艱苦奮鬥?

眼看國民黨加速的在盜賣黨產,而財團也看準了民進黨的不作為及無能為,毫無忌憚大方的和國民黨做黑心生意,看在一般民眾的眼裡,心中的悲憤焦慮筆墨無法形容。最近民進黨的公投連署討黨產,反應不如預期,恐怕就是一個很值得深思、反省的現象!

(作者為國發院地主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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