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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

趙少康就中廣股權移轉案訴許志雄政務委員、新聞局謝志偉局長妨害名譽等之刑事告訴案

張貼日期:2007/9/5


華夏公司以新台幣6、7億元出賣中廣股權,且只收1億元就轉讓股權和變更負責人,華夏負責人陳明暉涉嫌違反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而趙少康利用8家公司作為迂迴取得中廣股權工具,有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嫌。通傳會委員在未澄清中廣股權交易案疑點前,便核准移轉,就參與許可處分的政務官(亦即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劉宗德、委員林東泰、謝進男五人),行政院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罪嫌函送檢方偵辦,並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趙少康以參與記者會之許志雄政務委員、新聞局謝志偉局長損害其名譽為由,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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