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監察院調查報告
  • 三中特區
  • 國際媒體報導
:::
瀏覽路徑: 首頁向右箭頭最新消息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最新消息

行政院支持經濟部解散糖協,追回公產的做法(2006/5/24)

張貼日期:2006/5/24

  針對近日來有關糖協「公產變私產」之爭議,以及經濟部擬依民法第65條解散糖協,收回財產。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表示,本案經許志雄政委召集相關部會研商後,提出如下三點說明:

  一、 糖協於45年成立時所接收日本武智紀念財團的財產,於糖協成立前,該等財產屬中央政府所管理支配的財產(公產)。主要理由有三點:

1. 依民國34年11月23日行政院頒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及民國35年7月13日核定「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包括公私財產)處理辦法」等法令,本案原日本武智紀念財團的財產,依當時法令應歸中央政府所有。惟其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實際上進行日產接收措施十分紊亂,例如有轉帳撥用、撥交國民黨或由國民黨接管成為國民黨 黨產 者,或落入私人掌控者,成為今日「公產變私產」或「公產變 黨產 」問題的起源。

2. 糖協於民國45年係由台糖公司依我國民法捐助設立。糖協接管與繼受原武智紀念財團的財產(當時原武智紀念財團的土地已由台糖公司使用),則是經由公產處分權人經濟部及行政院的許可。換言之,糖協名義上的財產捐助人是台糖公司,實質上的財產捐助人則是中央政府。

3. 根據司法院民國72年5月21日民事法令釋示:「台灣日據時期之財團法人…於台灣光復後六個月內如未依同施行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踐行法定聲請登記程序,似不得再認其為法人。」民國80年3月11日法務部函釋亦採相同見解。原日本武智紀念財團並未依我國法辦理登記,因此在民國35年以後,原日本武智紀念財團已不再具有法人資格。糖協則是台糖公司與中央政府於民國45年捐助設立的新法人。張有惠主張糖協與原日本武智紀念財團屬於同一法人的延續,並主張糖協繼承原日本武智紀念財團的財產,都顯然違反民法的規定。

  二、 糖協龐大資產淪為幾個少數人的掌控,關鍵在於2000年政權輪替交接前緊急修改章程,將糖協董監事由台糖公司聘任的規定改為糖協自行選任,當時糖協董事長張有惠因而取得未來第4屆及第5屆董監事人選的主導權。
1. 張有惠於民國86年係以台糖董事長身分,經當時經濟部長王志剛許可,自行推派自己兼任糖協董事長。民國89年3月18日總統大選民進黨勝選後,張有惠即於3月27日緊急召開董監聯席會議,將糖協董監事由台糖公司聘任的規定改為糖協自行選任,當時的經濟部部長王志剛並趕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前,於4月5日核可糖協變更章程。
2. 自此之後,糖協董監人選及龐大資產的運用方式,就落入張有惠等少數人決定。行政院對這種趕在政權輪替前,將「公產變私產」由少數人掌控的行為,除了追回財產之外,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 經濟部擬解散糖協,收回公產的作法,是在積極協調不成後,不得不貫徹公權力的必要手段,行政院支持經濟部的處理方式。

1. 經濟部原先採取尊重糖協董監事的協商做法,可是糖協一再拒絕,經濟部隻能依法行政,採取收回公產最有效的做法,解散糖協,行政院對經濟部的處理方式表示支持與尊重。

2. 糖協當初設立目的,在於協助糖業和照顧員工福利,如今台灣產業環境已有很大轉變,糖協實際上也以投資和經營房地產作為主要業務,存在的必要性有待檢討。若經濟部決定解散糖協,政府將妥善管理收回的公產,使利益由全民共享。對於台糖公司員工的福利,政府也將作妥善的規劃,矯正過去舊政府時期「公產變私產」的錯誤。

跳至螢幕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