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相關報導
政黨條款民進黨國代提案 要求憲法中增列(1992/04/04)張貼日期:1992/4/4
若依此項修正案 國民黨須撤消國會以外的所有黨部 黨產、黨營事業等均須變賣 聯合聯合記者游其昌/台北報導 一度面臨黨審會解散危機的民進黨,透過民進黨國大黨團的運作,在國大臨時會中提案要求憲法增列「政黨條款」。條款中指出,國民得自由組織政黨;政黨不得在公務機關設立黨部,但各級民意機關不在此限;政黨的組織和活動,應恪遵民主原則,以防止革命政黨破壞民主憲政秩序,維護民主體制、民主原則。 依據民進黨這項修憲案,仍為「革命民主政黨」的國民黨不但須撤消國會以外的所有黨部,黨產、黨營事業等均須變賣,變成與民進黨相若的政黨。 民進黨在修憲提案中提出,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運作的基礎,但政黨運作若無法律的適當規範,容易引起政爭,危害國家體制,如德國在統一前的基本法已將政黨納入憲法的規範。 民進黨團指出,為避免少數政黨壟斷國家資源,使政黨能公平競爭,應在政黨條款中規定,政黨不得獨占、壟斷或優越使用國家資源。除發行機關刊物外,不得投資或經營任何營利事業。政黨應公布其經費來源,政府應依各政黨選舉得票數補助其經費,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在民進黨的構想中,憲法政黨憲章通過三年內,政黨已在公務機關設立黨部者,該黨部應予撤離解散,而政黨已投資或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予結束解散。 民進黨團的政黨條款是依據該黨所通過的「台灣憲法草案」第四章「政黨」所擬定的。在我國現行憲法當中,除了在人民基本權利中規定人民有結社的自由外,對政黨部份並無任何文字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