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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

勞軍捐之徵收經過與停徵原因相關說明資料

張貼日期:2007/8/30

一、查勞軍捐之徵收法源係依據行政院民國32年公布,42年修正公布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由婦聯會推動,再由省市進出口公會自行發起,自民國44年起,經內政部核准,財政部函令各外匯指定銀行,於進口結匯時收取。

二、各外匯銀行將其徵收之款項分別匯入其所在地之進出口公會(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進出口公會)專戶,進出口公會再依據國防部(軍人之友社)、婦聯會編列當年之勞軍捐預算撥入其專戶,至年底全數撥完。

三、徵收對象大部分以民營生產事業、貿易商為主,經濟部國貿局於70年11月2日以貿(70)三發字第30889號函請中央銀行外匯局轉知各指定外匯銀行配合辦理。惟下列各項進口項目仍可免繳勞軍捐:(1)外銷加工廠持用紅邊輸入許可證(2)黃豆小麥(3)政府及軍事單位外匯(4)政府機構直接經營之非營利事業機構外匯(5)教育單位之教學器材(6)原幣結匯(7)僑外投資符合獎勵條例減免稅捐者(8)捲筒印報機(9)公用慈善機構進口非營利物品免征進口稅者(10)其他臨時核定之特案,又貨品未依原申請數量進口或註銷外匯者,均可憑結匯銀行退款通知辦理退捐。

四、徵收數額,44年-70年每進口結匯1美元,徵收新台幣(以下同)5角的勞軍捐;70年-76年4月每進口1美元,徵收3角,76年間因工商業界以勞軍捐並無法源依據,反對聲浪四起,76年5月-78年則下降至2角、1角 ,嗣又改成自由樂捐,至78年7月1日起宣布停收。

附註:有關勞軍捐之上述說明資料,相關檔案因已逾「檔案管理法」規定之保存年限,目前均予以銷燬,因缺乏佐證資料,且係憑各資深人員口語相傳整理取得,爰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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