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相關報導
訂特別法 才能討回黨產(2005/08/31)張貼日期:2005/8/31
【中國時報李文輝/新聞幕後】 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行政院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敗訴,一點都不意外。因為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首重維護法的安定性,尤其在避免國家侵害人民權益的大前提下,如果政府單憑「黨國一體」就要從訴訟中索回黨產,不啻緣木求魚。除非立法院通過特別法,否則勢必告一個、敗一個。 以板橋民族路中廣這些土地的法律關係來說,儘管政黨輪流執政,法院是把代表國家的政府視為一體,跟人民的差別在於一個是法人、一個是自然人;跟中廣的差別,也在於公法人、私法人,所以,明明當年是國庫通黨庫,可是,法院從「外觀」看起來,當年交通部同意把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現在就不能反悔,況且,當年所有的交易資料,都已經依法銷毀,只能從土地登記簿上,推敲出端倪。 其次這些土地固然當年是從日本人手中接收而來的國有財產,雖然是「國有」卻從來不是「公用土地」,因為法院認為這批土地,一開始就已經是中廣的前身受委託接收的土地,早於民國五十八年國有財產法公布前,因此自始就不是「公用財產」。 因此,縱容全世界都知道就是國庫通黨庫,但是,依現行法律,有合法契約關係的法律依據,從實體法觀點,國家很難從法律形式上舉證,因為,為了法律的安定性,就是要尊重既有狀態。想要打破,就要制訂特別法律關係來處理,這個法,現在還在立法院,而且看樣子要通過的可能性不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