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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若移轉,須返還價款(2004/10/21)張貼日期:2004/10/21
自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年七月修正核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並於上月公布,該原則適用範圍含「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等國家資產」,而且,所有權已移轉第三人者,仍須協調其返還價款,顯示該原則已有「追溯條款」的意涵。 財政部官員說明,為了在「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完成立法前,先行處理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的國家資產,行政院因此特別訂定「黨產協商處理原則」,處理範圍包括政黨向國家取得的不動產及動產,不過,目前國民黨願意納入協商的黨產相當少。 該處理原則明訂,列入協商範圍的不動產共有八大項,包括:一、政府核准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基地;二、行政院代電核准轉帳讓售接收之戲院;三、依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中廣作價轉帳之不動產;四、以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購置之不動產;五、因占用關係而承租、承購之國有不動產;六、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七、占用之國有不動產;八、其他經有關機關清查提報應協調處理之國有不動產。 另外,該處理原則也明訂政黨不當取得不動產的八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為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者,協調其歸還國庫。但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歸還前塗銷登記,塗銷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有被占用者,應先於歸還國庫前排除占用,排除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 二、不動產所有權已全部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協調其返還處分價款,並加計利息。 三、不動產已全部或部分被徵收者,協調其返還徵收補償費,並加計利息。 四、不動產已拆除改建或部分移轉者,協調其按基地市價補償國庫。 五、不動產原有支付對價者,得加計利息,於補償價款或處分價款內扣除。 六、依法租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重新協調租賃條件改訂租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七、依約定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請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地上建物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後,使用人符合出租規定者,房地得併同出租。 八、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未取得國有不動產之使用權源者,由各機關請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調依民法不當得利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或依規定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