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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 明定防脫產條款(2006/10/28)

張貼日期:2006/10/28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經過上百次杯葛,黨產條例草案昨天總算在立法院順利付委。為推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條例草案」完成立法,行政院也準備「教戰守則」分給民進黨立委,說明「不當黨產」定義,並明定「防脫產」條款,九十年以後的處分一樣要追到底。

  昨天付委的兩項草案,分別是行政院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條例草案」,以及民進黨團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將在聯席委員會併案審查。

  根據政院版草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定義,包括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由各級政府依贈與或轉撥用方式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財產」及「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取得財產」等。

  該份說帖表示,由於國民黨不當取得黨產可謂「罄竹難書」,倘若一一列舉,必然掛一漏萬,「因此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雖然民進黨團的版本將法律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去除「不當」的字眼,但政院的說帖仍表示,國民黨黨產報告已明白承認「黨國一體,便宜行事」,已達到「違憲」的層次,稱其為「不當黨產」尚屬較溫和的說法。

  該項草案並規定,不當取得財產推定的基準日乃該條例公布之日;草案並規定,凡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監察院國民黨黨產調查報告函送行政院之日)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也推定為不當黨產,以防杜國民黨趁機「脫產」。 

  說帖最後還提到,該條例要調查的政黨,是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前成立的政黨,「民進黨一樣要受到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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