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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將以推動政黨法反制黨產條例(2002/09/05)

張貼日期:2002/9/5

  (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五日電)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將﹁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列為本會期優先立法第二案,國民黨擬推動﹁政黨法﹂反制。國民黨今天批評黨產條例是﹁清算條例﹂,違背法的基本精神,而國民黨版﹁政黨法﹂對外界質疑的國民黨黨產都有明確的規範和處理原則,因此黨產條例無立法必要。 

  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委張哲琛指出,內政部已經在研修﹁政黨法﹂,對於民進黨準備啟動﹁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一事,早在國民黨的意料之中;事實上,國民黨主席連戰在競選總統時就曾主張制定﹁政黨法﹂,並且在蕭萬長擔任行政院長時就已制定草案,但立法院並未審查。  

  張哲琛表示,國民黨會積極配合推動﹁政黨法﹂,希望能及早完成,以便對所有政黨都有明確的規範,至於外界所關心的﹁政黨法﹂中有關政黨和營利事業的關係如何規範及界定,政策會也有草案版本。  

  張哲琛說,對於政黨違反法律或非法取得財產,法律原本規定原權利人或原有機關團體請求償還期限是十五年,但國民黨主張法案修正通過後,原權利人或原有機關團體在一年內可以提出證明,經過有關法律規定程序,依法要求償還。  

  由於國民黨黨產引起外界質疑的主要有兩大部分,一是有關監察院調查,在國民政府訓政時期以收支轉帳、無償撥用或鄉鎮市代會捐贈的土地,另一則是目前的黨營事業;國民黨認為黨版的﹁政黨法﹂對於外界質疑的這兩大部分都有明確的規範和處理原則,因此,國民黨認為,在此情形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實上沒有立法的必要。  

  張哲琛並批評,黨產條例完全是﹁清算條例﹂,和法的基本精神相違背、不尊重法治精神,他舉出兩項明顯的例證,首先是該法的出發點認定國民黨的所有財產都是不當取得,其次是舉證責任倒置。

  至於黨營事業的規範,張哲琛認為,政黨可以投資但不得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每一個政黨的發展歷史不同,不可能讓現有的投資歸零和不可以經營。因此,黨版﹁政黨法﹂中規定投資不能超過百分之四十,若超過就要出售或辦理信託,而國民黨也將朝此方向積極推動辦理信託。 張哲琛指出,黨產條例中認定黨營事業或信託給第三人的財產,仍屬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但是黨營事業的資金取得都來自於資本市場,屬於公司組織的型態和所謂的不當取得根本就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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