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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票案簽結,偵查劃句點(2005/1/18)張貼日期:2005/1/18
〔自由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世紀大案「興票案」歷經台北地檢署四位主任檢察官、五年多蒐證調查,昨天以無「新事實、新事證」為由簽結,維持先前宋楚瑜(見右圖,本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獲不起訴處分的結論,而該案全部偵查程序,自此也正式劃下句點。 台北地檢署代理檢察長林邦樑指出,興票案簽結的主要理由,在於前案經北檢處分不起訴之後,莊柏林律師等告發、檢舉人所提供的事證或陳述內容,部分或有可疑,但均未超出前案已經調查事項的範疇,依法不能推翻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效力。 興票案肇因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國民黨與華夏投資公司因認宋楚瑜擔任國民黨秘書長期間,涉嫌侵吞、挪用鉅額黨產,而向北檢遞狀控告宋楚瑜及其機要秘書楊雲黛、小姨子陳碧雲等人涉犯侵占、洗錢、稅捐稽徵法等多項罪嫌。 九十年一月間,當時承辦本案的主任檢察官洪泰文認為,宋楚瑜所經手的國民黨公款,雖流入私人帳戶,且有公私帳不分的異常情形,但截至案發為止,其提領、使用的存款數額,並未超出其私人財產總額,據此認定宋楚瑜並無侵占犯意,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事後,興票案雖因告訴人放棄再議而不起訴確定,但因律師莊柏林、徐國勇等人提出若干疑點,並以此案尚有「新事實、新事證」為由,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行偵查,最高檢遂將全案發交北檢另簽分「他」字案,由主任檢察官朱兆民及四名檢察官組成五人專案小組續行偵查迄今。 檢方表示,本案後續調查重點,主要針對告發人所提有關宋楚瑜涉嫌「私設」秘書長專戶、李登輝前總統所提陳明狀內容、宋楚瑜經手國民黨黨產是否確實用於照顧蔣家遺族等用途,逐一清查有關疑點。 專案小組除首度請李前總統到案陳述事件經過,還先後傳喚張哲琛、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宋任秘書長時,徐為副秘書長及國民黨財委會主委)、國民黨前財委會總幹事黃福初等近百位證人,並調查數百筆資金流向,其中包括宋楚瑜赴美期間所持以人頭結匯、購買的上千萬元旅行支票,相關事證或有可疑,但均未構成「新事實、新事證」的法定要件。 林邦樑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必須是過去偵查並未顯現,且足以推翻前案結論的新事證,而非藉此全盤、重新調查前案全部事實,以免破壞法律的安定性、確定性,以及被告因同一案件被重複訴追等不合理情形,興票案就是在此前提下簽結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