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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國民黨濫予興訟係因作賊心虛(2004/11/9)

張貼日期:2004/11/9

  針對國民黨對行政院長提出毀謗、公然污辱自訴案乙事,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表示,根據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五六0號判決,承買人明知承買之物係竊佔得來仍予承買者,不僅不受土地法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甚至會觸犯「故買贓物罪」,國民黨如此富有,並聘請龐大律師及法律顧問,對於該等司法實務見解不可能不知,如今卻反控告向民眾提出善意提醒的游院長,此等濫予興訟行徑無非隻是為掩飾其作賊心虛。

  陳其邁指出,根據最高法院二十三年非字第三七號判決,贓物指「因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言」,在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三六號判例中更進一步作出定義,「因犯竊盜、詐欺、侵佔各罪被奪取或侵佔所得之物,是為贓物」。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國民黨過去透過諸如轉帳撥用、撥歸經營、賤價取得、地方政府贈與等不正方式,挾其特權將許多本屬國家之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甚至將管理者直接改登記為所有權人,准此,該等不當取得之 黨產 理應該當贓物。

  陳其邁表示,至於「承買人明知其承買之物係因竊佔或盜贓而得仍予成買,該承買人成立『故買贓物罪』」之實務見解更早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五六0號判決中早已明示,國民黨擁有龐大的律師團隊,對於這些司法實務見解不可能不知悉。是而,行政院長出於善意提醒民眾,明知其為贓物仍執意承買者,不僅不會受到土地法善意第三人之保護,更可能觸犯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國民黨竟對其提出刑事控告,此等濫予興訟行徑令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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