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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不當黨產 大突破 最高院判 黨產移轉中廣登記無效(2007/03/30)

張貼日期:2007/3/30

【中國時報黃錦嵐/台北報導】

  行政院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行動出現重大轉機!最高法院昨日判決指出,當年中廣將國有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自己,並不合法;當時的國民黨秘書長馬樹禮,更無權以中廣法定代理人名義代理中華民國,將國有土地移轉登記給中廣。據土地登記規則,其移轉登記亦屬無效。

  認定中廣 非財部委託代管機關

  最高法院認定,高院判決交通部敗訴違背法令,應予廢棄發回更審。此項判決意味著民進黨政府追討國民黨產的行動獲得重大突破。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僅交通部追討中廣板橋的八筆土地案,於高院更審時可能反敗為勝,其他類似案例(例如,高院廿七日甫判交通部敗訴的中廣十六筆土地案),亦均可能改判。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的案例,八筆土地均座落在板橋市民族段,約兩甲地,均屬繁華地段。日據時代所有權即登記為國庫,光復後,亦歸國有,由交通部台灣郵政電信管理局管理。

  七十年間,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七十四年間,又以「作價轉讓」為由,所有權人移轉為中廣。

  行政院積極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九十三年間,由交通部及電信總局訴請確認上述土地的所有權屬國有,請求塗銷中廣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

  本案一、二審均判交通部及電信總局敗訴,但最高法院民一庭昨日廢棄原判,發回更審,出現改判契機。

  認定馬樹禮 無權代理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認為,中廣並非財政部委託代為管理的地方政府或機關,卻於七十年六月申請變更為該八筆國有土地的管理機關,並不合法。

  其次,中廣於七十四年七月以「作價轉讓」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聲請書的權利人是中廣,法定代理人是馬樹禮(時為國民黨秘書長),義務人是中華民國,管理機關是中廣,法定代理人也是馬樹禮。

  最高法院認為,中廣的法定代理人馬樹禮,無權代理中華民國,會同中廣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中廣,上述土地登記違反土地登記規則,應屬無效。

  未提出移轉書面契約 違背民法

  第三,最高法院認為,中廣於七十四年七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並未提出移轉不動產物權的書面契約,其移轉登記亦違背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

  第四,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據國防部最高委員會二二五、二二七次會議紀錄,並無將上述「八筆土地」作價轉帳予前中廣事業處的記載。該二函文僅表示「房屋」已作價轉帳,未記載「土地」亦作價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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