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與合作金庫對中影公司股東會決議損害公股權益之訴訟辦理情形
一、 緣起
(一)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設立於民國42年10月6日,民國88年7月17日股票公開發行,94年2月2日撤銷公開發行。臺灣銀行於民國52年以3,000萬元債權轉投資累積、優先、參與分配該公司特別股300萬股迄今。目前該公司資本額585,785,000元,臺銀持股數8,913,458股(普通股5,913,458股、特別股3,000,000股),持股比率15.21%,與合作金庫銀行(原農民銀行持有,現併入合作金庫銀行)持股1.22%,合計為16.43%。
(二) 中影於民國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下列討論事項,嚴重損害公股股東權益。
1. 案由一、「修訂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準則』」-刪除應提報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有方便脫產之嫌。
2. 案由二、「修訂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變更資本額,刪除台銀優先股,損害公股股東權益。
3. 案由四、「辦理現金增資,收回優先股」-未先徵得優先股股東臺灣銀行同意,逕予決議,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
4. 其他議案第二案「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一個月內重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使董事會及監察人結構,反映股權結構,以強化公司治理」-藉由收回優先股,使公股股權過低,至喪失董監事席次,阻礙公股行使監督權能。
二、 合庫及臺銀二銀行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 合作金庫:95年7月24日對中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詳附件)
(二) 臺灣銀行:
1. 中影於民國95年6月23日召集之95年股東常會決議,以及民國95年6月24日所召集之第42屆董事會第6次董事會決議,因決議內容損及台銀權益,故台銀於95年7月2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該股東常會決議及確認該董事會決議無效,刻由法院審理中。(詳附件)
2. 中影95年7月14日第1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內容損及台銀權益,故台銀於95年8月1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撤銷該股東臨時會等決議事項,刻由法院審理中。(詳附件)
3. 台銀於95年8月28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停止中影董監事之職權。95年10月3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以「難謂有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無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假處分原因存在為理由,駁回聲請;臺銀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89號裁定「抗告駁回」,臺銀已於96年1月12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再抗告。(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