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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以政府名義撥用諸多違法 返還請求權時效已過(2001/06/19)

張貼日期:2001/6/19
國民黨接收國有財產 擬特別立法追討

  聯合報記者鍾沛東/台北報導

  為索討中國國民黨早年以政府機關名義接收或撥用的國有財產,行政院今年四月指示法務部研究相關法令問題。法務部日前作出研究結論指出,國民黨於政府訓政時期及行憲初期接收國有財產的方式,確有諸多違法之處;但政府對此的撤銷或返還請求權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現行法律追討有困難,

  唯一可行之道是特別立法解決。這是法務部就國民黨接收國有財產的適法性,首次表示法律意見;法務部已將研究結果及「特別立法」的建議,以函釋方式呈報行政院,作為行政院未來決策的參考。

  依法務部研究結論,中國國民黨於訓政時期以政府機關名義接收國有特種房地,再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為黨產,確實不符現行法律規定;但依中華民國訓政期約法第卅條「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的規定,國民黨在訓政時期因而具國家機關地位,其於民國卅五年代表國家管理國有特種房地,尚於法有據。

  不過,這些特種房地於訓政時期並未移轉登記予國民黨;行憲後,國民黨已不再具國家機關地位,國民黨接收管理國有財產的依據即消滅,不得再作為移轉登記的依據。行政院卻於民國四十一年「准予備查」,由台灣省政府號令縣市政府准許這些國有財產移轉登記在國民黨名下,其行政處分顯然違法。

  以撥用名義「接收」國有房地的部分,法務部認為民國十九年公布的土地法雖有經行政院核准得撥用公有土地規定,但撥用應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需」而撥取公有土地使用權;而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三年令准國民黨辦理轉帳撥用國有房地時,當時國民黨性質上已屬私法人團體,轉帳撥用國有房地顯係違法。

  法務部從務實的角度建議,國家依現行法律雖得向國民黨索討不當占有國有房地的權利,但其中法律關係複雜,並可能涉及已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問題;且其請求權時效都已因逾期而完成,依法索討顯有困難。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並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應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國民黨歸還「占用」國有房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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