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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交付信託 尋求3年內出售 (2007/06/28)

張貼日期:2007/6/28

〔自由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將中投信託,最關鍵的信託期限,契約規定自簽立契約書暨完成信託登記之日起,至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讓予第三人之日止,且特別約定,「信託期間國民黨不得解除或終止信託契約」。

但契約另訂定「三年」特別條款,規定自完成信託登記日起至三年期滿,如受託人仍未將信託財產出售予第三人,除經雙方合意展延信託期間,否則視為「終止」信託契約。

至於信託管理費,據了解,負責股票信託保管的瑞士EFG Bank,一年管理費約十五萬到二十萬美元,受託人每個月則只有五千到一萬元的車馬費及出席費。

契約規定,受託人於收到信託財產之股利收益或因包括但「不限於」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之款項,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應付予委託人。換言之,契約未限制除處分外的其他「投資」行為。

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昨表示,雖然契約要求受託人必須在三年內完成中投股權轉售,但他相信不可能拖到三年還賣不掉。中投內部指出,中投不是賣不掉,如果不是背負賤賣黨產的壓力,能按淨值以下的金額交易,中投早就賣了。未來新董事會成立後,可以找公正的第三者重新鑑價,出售沒那麼難,況且七名受託人中有三人具法律背景,絕對能找出合法的解套方式。

契約也規定,受託人洽相關機構鑑價後,得將信託財產按合理市價出售;受託人應按公司法及中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管理、經營中投公司;同時應依相關法令及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信託財產。

中投表示,股票雖信託保管在 EFG新加坡分行,但新加坡分行會再找一家國內金融機構代為保管,所以中投股票還是會留在台灣,不是在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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