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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應返還處分價款,並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擔保等方式,期能確保未來國庫之求償權益 (2004/8/21)

張貼日期:2004/8/21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於今日上午召開會議因應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陸續處分其黨產,提出國民黨應返還處分價款,並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擔保等方式,期能確保未來國庫之求償權益。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以轉帳方式取得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五家戲院房地,前經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與國民黨委任之律師協商,獲致初步處理共識,以合理價格作價,並以等值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作價折抵補償國庫。在協商結果尚待國民黨確認之際,該黨逕行出售其中之新生戲院房地,已變動原有協商基礎,增生處理難度,專案小組將協調國民黨儘速確立上述五家戲院房地歸還國庫之計價方式,並優先將新生戲院之處分價款加計法定利息歸還國庫。至於尚未處分之四家戲院土地,鑑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價格時常變動,將協調國民黨以現金補償,倘以現金補償有困難,再以國民黨持有之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作價折抵。

  另據報載,國民黨將出售華夏控股公司股權。因華夏公司係中影公司之大股東,對五家戲院之處理有掌控權,國民黨出售華夏公司股權後,即與五家戲院脫離隸屬關係,勢必影響已協商處理之黨產歸屬國庫之期待利益。為確保未來國庫之求償權益,專案小組也將協調國民黨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提供擔保,再行處分其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並研議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增訂一定時點以後黨產移轉無效之規定。專案小組表示,過去為了防杜土地在立法前移轉權利,肇致政策無法落實,即有透過立法明定權利移轉無效或溯及特定日期前移轉無效,以遏止不當脫產行為之立法例。如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已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廢止)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詳附件一)。專案小組進一步呼籲,擬承受國民黨黨產者,宜考量立法通過後,其移轉之黨產權利無效之風險。

   又,針對國民黨及其委任之律師最近一再對外表示,國民黨同意拋棄以轉帳等方式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國產局未配合出具同意書,拖延辦理國有登記乙事,專案小組表示,國產局已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及八月十六日(詳附件二)正式函告國民黨委任之律師,同意該房地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並請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逕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塗銷及國有登記事宜。並肯定該局此一做法甚為妥適。爾後,國民黨或其委任律師如再對外表達拋棄不動產所有權需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之言論時,該局仍應正面回應,表達黨產拋棄所有權無須該局出具同意書之立場。

  專案小組將於近期內與國民黨洽訂會談時間,邀請國民黨就有關議題進一步協商,俾儘早確認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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