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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黨產 政院以「物上請求權」提起訴訟(2004/10/20)張貼日期:2004/10/20
(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二十日電)為了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今天表示,行政院這次採取的途徑與過去有所區別,主要是以「物上請求權」為依據,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提起訴訟,突破追訴時效限制。政院訂週五下午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 陳其邁指出,這次擬提起的訴訟法源,是民法物權編第七六七條的「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雖然原則上與其他債編的請求權均受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十五年不行使即消滅」的「消滅時效」規範;不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0七號、第一六四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二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陳其邁說,由於國民黨名下的許多不動產,在國民黨接收時不僅並非未登記,且當時在地政機關登記的原所有權人,有些是國家、有些則是私人所有,因此政院可依據民法第七六七條前段,向國民黨或其附屬組織提出「所有物返還之訴」、依同條中段提出「所有權變更登記(國有)之訴」。 至於外界有所謂「國民黨已占有若干不動產已超過二十年,縱使當初國民黨是無權占有,事到如今應該也能成為合法的所有權人」之主張,陳其邁強調,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其實是嚴重扭曲民法「時效取得」規定。 民法第七六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然而,行政院擬提出訴訟的訴訟標的並非未登記,原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或是其他私人所有,因此,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並沒有適用第七六九條規定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