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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院會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理條例」草案(2002/9/11)張貼日期:2002/9/11
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行政院會今(十一)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限制,明定各政黨 黨產 除黨費、選民競選經費捐贈及政府競選經費補助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並課予政黨據實申報義務。 該草案規定排除現行法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明定本條例公布日所有 黨產 ,除黨費、選民競選經費捐贈及政府競選經費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黨取得之財產,另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之 黨產 亦同。 對於政黨財務的規範,該草案要求,為避免政黨脫產,無法達成立法目的,除黨費、競選費用補助金等有正當理由之用途者,原則禁止處分。 行政院表示,政府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落實正義與平等,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政黨之 黨產 ,無論從政黨政治、民主原則、平等原則、財產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層面探討,均尚無違憲之虞。 行政院指出,本草案立法之目的雖係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過去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其最終目的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民主法治,爰規定本條例適用之政黨,為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皆有其適用,並非針對單一政黨而立法。 行政院強調,本草案由法務部,邀集公法學、財政學學者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密集開會研商,除依照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及各機關查復結果,參考德國清理前東德 黨產 之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並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草案。 行政院將設置「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檢察官、律師、會計師、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等提請總統派充(兼)之,並指定二人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均為無給職﹔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