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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職併公職

清查軍公教政務人員(含民選首長、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採計黨職年資併計退休(職、伍)年資或資遣年資執行情形報告(2007/4/9)

張貼日期:2007/4/11

一、前言:

        行政院95年8月23日第3003次會議 院長提示,請各機關由國家檔案中,清查中國國民黨歷年來取得政府各級機關多少補助等事項,向社會大眾說明。其中有關清查中國國民黨的黨工人員的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歷年來國庫究竟幫中國國民黨付出了多少退休金或資遣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洽各主管機關辦理。業經清查完竣計有581人採計黨職年資,其因採計黨職年資部分而領取之退休(職)金或資遣費【支領月退休(職)金者統計至95年底】之金額為新臺幣294,265,741元。

二、黨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之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曾任黨職年資採計為退休年資,係依據考試院所訂定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以下簡稱採計要點)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業經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院會決議:自76年12月3日廢止。嗣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對於採計要點暨相關函釋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暨基於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但採計要點暨相關函釋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銓敘部77年8月9日(77)台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亦將上開考試院院會決議函知各機關辦理在案。

三、黨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之適法性問題:

        黨務年資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之作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條件,僅有曾任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之年資,而黨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係依考試院訂定之採計要點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顯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有所牴觸。行政院秘書長已於94年11月14日以院臺規字第0940093622號函請銓敘部檢討妥處。

四、考試院處理黨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情形:

        茲因公務人員退休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銓敘部)主管權責,有關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適法性疑義,銓敘部前研擬四個處理方案相關配套措施,並於95年2月13日函請考試院建請停止適用,嗣經考試院第10屆第180次會議討論決議照聯席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亦即有關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如立法院通過「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考試院即依該條例辦理。

五、清查作業辦理情形:

        上開考試院之決議,行政院基於憲法職權考量,予以尊重,惟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歷年來國庫究竟幫中國國民黨付出了多少其黨工人員的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金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示於95年11月 29日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分工及清查事宜,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配合清查。業經清查完竣計有退休(職)人員581人採計黨職年資,其因採計黨職年資部分而領取之退休(職)金或資遣費【支領月退休(職)金者統計至95年底】之金額為新臺幣294,265,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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