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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
徐少萍立法委員代表國民立法院黨團就中廣股權移轉案訴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許志雄政務委員及新聞局謝志偉局長侮辱公署及誹謗之刑事告發案張貼日期:2007/9/5
一、華夏公司以新台幣6、7億元出賣中廣股權,且只收1億元就轉讓股權和變更負責人,華夏負責人陳明暉涉嫌違反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而趙少康利用8家公司作為迂迴取得中廣股權工具,有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嫌。通傳會委員在未澄清中廣股權交易案疑點前,便核准移轉,就參與許可處分的政務官(亦即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劉宗德、委員林東泰、謝進男五人),行政院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罪嫌函送檢方偵辦,並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對行政院就本案之處置,徐少萍立法委員以國民黨黨團名義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狀,除指摘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許志雄政務委與員新聞局謝志偉局長涉侮辱公署(通傳會)外,更認在記者會上將黨產譬喻為「贓物」係誹謗國民黨。 二、將黨產譬喻為「贓款」之說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甫於今年6月1日做成之93年度自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全文參見附檔)已指出: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中國國民黨所有、經營之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之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2001年4月2日之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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