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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黨產 法務部組調委會(2006/10/26)

張貼日期:2006/10/26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立法院已排入議程,法務部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將成立一個超然獨立的「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問題。法務部指出,奉行政院指示,邀集公法、財政學者及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研商決定以特別立法方式,規範處理政黨黨產。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關鍵的第四條,明訂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推定方式。條文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條例公布日所有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都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另外,九十年四月六日之後(監察院調查政黨財產不當取得報告函送政院之日),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也都會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為防範政黨在立法前不當出脫財產,條例規定,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認定屬不當取得黨產,政黨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轉移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因信託關係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由第三人持有,也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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