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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就監院調查要求研商處理國民黨黨產爭議(2001/10/12)張貼日期:2001/10/12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今天針對政府戰後所接收日產房地、十九家戲院被移轉為國民黨所有及各級政府將公有財產贈與國民黨等案,召開研商處理會議。會議認為,依現行法律似無法要求國民黨返還原屬公有財產;但行政院也請法務部就是否有特別立法課國民黨返還公有財產義務的必要,進一步研究。 監察院日前對於「中國國民黨轉賬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之十九家戲院」及「各級政府贈與中國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等三案作出調查意見,要求行政院確實徹底清理,依法處理。行政院下午特別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研考會及台灣省政府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行政院指出,監察院就日本戰敗投降後,中央政府原收歸國有的日本人財產中,有一百一十四筆房屋及其基地、十九家戲院的經營權及所有權被移轉為國民黨所有,加上自民國四十七年起至七十七年止,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的土地八十六筆、建築物三十七筆,無償贈與國民黨及其所屬單位等情形進行調查後,所提意見認為: 第一,特種房屋一百一十四棟轉賬,經訓政時期國民黨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決議,並經行政院核定辦理,或屬有據。因訓政時期,黨國一體,國民黨具國家機關地位,得代表國家管理國有特種房屋,但房屋所有權仍應為國家所有;行憲後國民黨不再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自也失去管理權限。又房屋所屬基地,遲至實施憲政後的民國四十三年始經行政院核定辦理轉帳,國民黨在性質上已屬私人團體,並非政府機關,卻以轉帳撥用的方式取得所有權,顯與當時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悖。 第二,十九家戲院這個部分,乃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接收日資電影戲院移交予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接管經營,國民黨應當僅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但是行政院及相關政府機關竟未能釐清兩者的分際,致十九家戲院陸續已有移轉他人者,有仍登記為國民黨所有者。 第三,各級政府依規定程序提經民意機關同意並報上級政府核准,將所管公有財產贈與國民黨,依事件當時的法律雖屬有據,但此種獨厚特定政黨的作法顯與法律實質精神有違,並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悖,也與五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公布的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列示的公有財產管理方式不符。 行政院表示,監察院要求行政院針對上述三案,應本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的職責,確實清查、依法處理。 針對監察院提示的調查意見,行政院指出,之前已要求各相關部會進行清查,並就相關法律問題加以研究;今天下午會議經與會人員充分交換意見後,認為國民黨將原屬國家的財產移轉登記為該黨所私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的土地及建築物,是訓政時期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的現象。 行政院說,這些移轉登記的原因雖聲稱「轉賬撥用」或「轉賬讓售」,但依現有資料尚無證據顯示國民黨有先支付任何實質上的對價給政府後,才取得該等財產(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所謂「轉賬」只是帳面處理方式)。 行政院又說,縱然部分行為形式上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時至今日仍應從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揭櫫的各項基本原則出發,本諸實質法治國原則,重行檢視前開移轉行為及贈與行為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行政院表示,如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國民黨取得上開財產行為有違法之嫌,行政機關應依法處理,可是該等行為距今時日久遠,無論採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的見解,請求權時效或除斥期間都已過或已構成失權,依現法律規定,似無法要求國民黨返還原屬公有的財產。 行政院指出,為符合監察院調查意見要求,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平等競爭環境,是否有特別立法課國民黨返還公有財產義務的必要?此種特別立法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意旨?行政院將請法務部進一步研究。 另外為釐清國民黨取得公有財產事實有疑義部分,兼顧當事人權益,行政院已函請國民黨就監察院前開調查意見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除了監察院調查意見外,國民黨被其他民間團體指摘該黨其他黨產獲取方式也有疑義,行政院也將要求有關部會一併進行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