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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年移轉或贈與國民黨的眾多房、地等,法部意見認移轉違法,贈與則似違憲,但失返還時效,可特別立法要(2001/6/19)

張貼日期:2001/6/19
 

〔自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我國行政機關早年以移轉、撥歸或贈與方式,撥給中國國民黨的許多房產、地產或經營體,行政院交法務部所做的法律意見出爐,認為移轉公產顯然違法,贈與部分則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但基於要求返還的時效已過,或法律安定性等考量,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國民黨歸還相關財產的義務。監察院曾就「國民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產及其基地」、「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國民黨經營的十九家戲院」及「贈與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三大部分,作出一項調查意見,監院隨即函請行政院提供法律意見;法務部昨天將法律意見函報行政院。

  法務部的法律研究意見,在轉帳撥用一百一十四棟國有特種房地方面,認為國民黨接收房地是在訓政時期,當時國民黨具有國家機關地位,於法有據,但當時並未移轉登記。前述房屋與其基地,是到行憲(民國三十六年行憲)後的四十一年和四十三年間,才完成移轉登記,行憲後國民黨不再具有國家機關地位,因此移轉登記顯然違法。法務部認為,違法的行政處分理應撤銷,但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行使撤銷權的時效已過。民國三十六年撥歸十九家戲院給國民黨經營方面,法務部認為若只撥歸經營,而未包括所有權移轉,則國家法益受損,應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請求權也因超過十五年未行使而消滅。如撥歸經營時,連帶包括所有權移轉,但非價售時,法律上屬贈與行為,若採價售方式取得經營,則屬私法上的買賣行為,這兩種方式依監院的調查意見,似無「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因此贈與人或出賣人請求返還,於法無據。各級政府機關將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贈與國民黨部分,同樣在請求返還方面於法無據;但本件中的贈與或買賣行為,似有違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法務部說明指出,本件國民黨的黨產計有前述三種型態,如依當時的法制環境或政治背景,形式上或許\符合法律規定,但不符「實質法治」原則,加以時效已過、考量法律安定性、及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等情形,請求返還有實務上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法務部表示唯一可行之道就是特別立法;相關官員說,兩德統一時,為解決相關黨產問題,就曾採取特別立法方式作業,可為我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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