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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新版不當黨產條例 增訂回溯條款(2004/10/19)張貼日期:2004/10/19
(中央社記者許雅靜台北十九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將在中常會提出新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增訂回溯條款,以動員戡亂時期結束日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作為追討不當利得的回溯日,並認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後的交易無效,防止國民黨脫產。 行政院版﹁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遲遲無法在立法院付委,執政黨為避免國民黨脫產、追討不當黨產,民進黨團提出新版草案下午送交中常會討論。 民進黨團指出,國民黨將政府公產轉為己有,是動員戡亂時期黨國一體的特殊現象,無論國民黨於該時期取得並處分政府公產是否有特殊必要,但動戡時期結束後,國民黨即應加以返還,不應該繼續出售得利。 民進黨團說,雖然國民黨在動戡時期結束後,仍長期執政,使當時政府並未向國民黨提出返還財產的要求,但動員戡亂的結束,各政黨不應持有違反政黨公平競爭原則的財產,更何況國民黨將公共財產出售所得,作為政黨運作的經費?黨團以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作為追討不當利得的回溯日,自屬正當。 為追討國民黨這幾年以來的惡意脫產,草案第四條條文增列認定交易無效之回溯。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以後處分財產者,應就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的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後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但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認定非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