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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中廣、中視
國民黨黨產三中(中廣、中影、中視)資產清查結果(新聞局2007/1/29)張貼日期:2007/1/29
新聞局
壹、新聞局成立處理協調小組 為切實協調執行政黨不當財產清查工作,本局業成立「清查政黨不當資產處理協調小組」,綜合協調相關處室有關本案清查工作,訂定工作項目,並定期召開協商會議,檢視工作進度。 新聞局處理國民黨黨產三中(中廣、中影、中視)資產清查案目前辦理情形謹分述如下: 1.央廣民雄分台747天線區土地:土地經費前係由交通部編列「補助款」預算,於民國41年購置,產權登記於中廣公司名下,該公司要求央廣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額之損害賠償。此爭訟案一審嘉義地院判決中廣勝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該判決,三審發回,刻正由台南高分院更審中。央廣與中廣之間係就土地「使用權」部分爭執,有關「所有權」部分,則由交通部與中廣爭訟,惟交通部已敗訴確定在案。 (央廣民雄天線區土地) 2.央廣八里機房案:該機房之土地建物原係中廣以辦理國際廣播事由,用「雲橋計畫」專案建購。央廣改制後,中廣僅交付地上建物予央廣,其座落基地則為中廣所有。央廣曾請交通部查閱內部相關文件資料以釐清權益,惟查無相關資料。 3.央廣芬園微波站台機房案:中廣原僅交付18坪機房建物予央廣,經央廣追查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供法律意見,轉請交通部對土地部分提出追訴請求,此節業獲勝訴判決。 (彰化芬園鄉大張路的中廣轉播站) 4.另新聞局於88年1月20日召開央廣與中廣原海外部使用之國有財產疑義部分暨「竹子山轉播站」用地捐贈事宜協商會議,會議決議後續處理情形如下: (二)新聞局歷年對中廣及央廣補助情形: 1.補助及委託中廣公司部分:包括委託辦理國際廣播費及購買國內廣播節目時間費。其中購買國內廣播節目主要係以配合國策、宣導政令、並以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為主旨;委託辦理國際廣播經費,主要是支應辦理對國際廣播業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從民國75年至86年,共計新台幣35億8,220萬元(詳如附件一「本局對中國廣播公司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補助(委辦)明細表」)。 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部分:主要係配合「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通過,於87年度以財團法人組織形態成立,負責對國外及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以樹立國家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中華民國向心力,並增進大陸地區對台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另財產捐贈部分,係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五條「本臺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廣播電臺使用之國有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辦理捐贈,應捐贈之國有財產包括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本局等原所有權機關,分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捐贈(詳如附件二「原中央廣播電臺暨中廣公司海外部使用國有財產總清冊」)。 (三)有關國民黨出售中廣情形,併以下中影部分陳述。 二、 中影: (一)中影公司係民國43年9月由農教公司與台影公司合併而成。台影公司(非目前清算中之前省營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民國36年10月由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依據民國33年公布的「台灣省電影戲劇業管理辦法」接收20家日資戲院(亦有19家之說法)後,為便於管理而成立之公司。國民黨於民國93年曾表示將歸還其中八家,相關收回事宜目前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國民黨方面協調處理中,謹先陳明。
(中影文化城落成1975/2/6) (中影文化城熄燈2006/2/27) (二)國民黨出售三中(中影部份)經過情形 1.民國94年12月,媒體報導國民黨決定將其華夏投資公司(持有中廣96.95% 股權、中影50.47% 股權、中視33.94% 股權)之股權全部讓售予中時報系,即余建新先生持股99% 的榮麗公司。由於華夏投資公司同時投資中廣、中視,因而一併處理其持有之三中股權。 2.民國95年5月,據媒體報導鴻海集團的郭台強先生將承購中央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關切中影200餘部電影片資產之維護與保存,本局希望中影公司能將該200餘部國片整理修復,朝公共化使用方向規劃。本局電影處處長並主動前往拜會中影公司新經營團隊負責人蔡正元先生,承告新經營團隊願意與本局合作修復75部影片,使國家電影資料館得以完整保存中影歷來製拍之電影片,此外原有營業項目均將維持。 3.民國95年5月24日,中影公司召開第42屆第5次董事會,討論修改「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刪除「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20%或1億元以上者,須提報股東會同意」之規定,公股董事台銀代表提出質疑,此將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牴觸,極力表達反對立場,惟董事會仍通過該修正案。此外,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以增加發行普通股與收回特別股方式減少董、監事席次,此舉明顯欲將公股席次排除在外(中影公股有台銀及現已併入合庫之農銀,股權合計佔16.43 %)。 4.民國95年8月2日中影公司新經營團隊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及修正章程,並向本局申請電影事業名稱及負責人 (包括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工業)之變更登記,8月3日又向本局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包括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變更登記,變更內容均為事業名稱由原「中央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改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由原陳明暉改為蔡正元先生。台灣銀行獲悉上述中影辦理變更情事後,向法院訴請確認中影董事會通過之變更名稱案、變更負責人案、及增加發行普通股與收回特別股案等決議為無效。( (三)新聞局處理中影公司申請變更名稱及負責人情形 1.中影公司向本局申請變更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案(包括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工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本局內部評估認為,中影公司提出之形式要件雖符合規定,但因中影公司的公股董事台灣銀行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中影變更名稱案、變更負責人案、增加發行普通股與收回特別股案等決議為無效,台銀另向經濟部請求駁回中影之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及負責人案。為免影響台灣銀行之權益,本局乃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及同條第2項第4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規定,分別於95年10月3日及11日依法核發中央電影公司之申請變更事業許可證,並以附款加註「貴公司與法人股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涉訟,若法院終局判決確認貴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法院終局判決撤銷貴公司股東會決議且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本許可證之效力」文字。 2.新聞局核准上述中影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案後,台灣銀行方面進一步提供資料指出,中影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案檢附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並不正確,未納入台銀董事之保留意見。本局於接獲台銀提供之完整董事會會議紀錄並確認原提供之會議紀錄為不詳實後,認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中影公司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局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其信賴不值得保護,遂於96年1月25日依同法第117條規定,撤銷本局原核發之附附款變更許可。至於中影公司公司章程變更及股權變更登記等係經濟部職權,本局已行文經濟部表示請該部依法處理。 3.96年1月18日聯合報報導引述蔡正元先生之談話,表示郭台強購買中影的資金尚未到位;1月25日媒體又大幅報導,國民黨黨產中影公司交易案爆發經營權糾紛,演變成國民黨、買家、現任董事長之間互控的三角關係。買家之一的前副董事長莊婉均刊登廣告指控現任董事長蔡正元涉嫌侵占其股權,賣方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發布新聞稿,指現任董事長蔡正元並非交易之買方,並表示已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凍結蔡正元及所有董監事之職權。蔡正元則反指控莊婉均並未出一毛錢,當然不可能分配到股權。 4.新聞局認為中影公司應公開說明股權交易情形,務使本次股權交易透明化,攤在陽光下,接受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檢證。 (四)新聞局對中影補助情形: 参、其他說明 肆、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