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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國民黨佔地,元長鄉公所勝訴(2004/2/12)

張貼日期:2004/2/12

  〔自由記者陳燦坤╱元長報導﹞國民黨無償借用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機關用地未歸還,繼而發生中央黨部將地上物售予退休黨工曾福龍,鄉公所依法提起民事官司追討,雲林地方法院十一日判決鄉公所勝訴,國民黨雲林縣黨部指中央黨部傾向歸還土地,曾福龍則認為事關自己權益將提上訴。

  元長鄉公所大樓於六十年在鄉長李金城任內興建時,代表會決議通過將公所旁一筆二十坪機關用地,無償撥用供國民黨元長民眾服務社蓋黨工宿舍,八十六年九月以三萬八千元,將地上物售予元長鄉民眾服務社退休主任曾福龍。

  行政院去年四月間行文指示各鄉鎮巿追討遭非法佔用公有地,元長鄉公所與曾福龍多次協調不成,六月即委任律師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歸還土地官司訴訟,審理期間國民黨雲林縣黨部主張當時雙方未簽訂契約,依土地使用借貸法規定需待地上物不堪使用鄉公所才能收回。

  曾福龍則強調地上物購得過程沒有違法,且一再向鄉公所請求配合洽辦建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遭拒絕,鄉公所又不願提出合理拆遷補償辦法,卻片面要求拆屋還地,讓人無法接受。法官葉明松審理後認為,當初鄉公所無償撥用機關用地供國民黨地方黨部使用,造成土地所有人權益受損,再者鄉公所從未同意將土地提供曾福龍使用,國民黨、曾福龍雙方將黨務宿舍私相授受,黨產變成私產,已違背原來黨務宿舍用途,契約形同消失。

  鄉長李志成昨日得知判決結果仍希望住戶自行搬遷,或依三萬八千元向曾福龍價購房舍規劃為辦公室,若是無法達成共識惟有依法辦理。縣黨部坦承中央黨部傾向歸還土地,但地上物處置攸關曾福龍權益需考量其態度。曾福龍表示,黨職退休後兩袖清風,在這間房子住了二十餘年已有感情,接到判決書一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