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蔡慧貞/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張俊雄昨日批定,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 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變更案,並認定華夏公司負責人陳明暉有背信罪嫌,中廣董事長趙少康等人涉違反公司法,NCC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劉宗德、委員林東泰、謝進男等五位審案委員涉圖利罪嫌,移送最高檢察署偵辦。
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和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舉行記者會宣布,中廣股權案「回到原點」,主管機關NCC應「重新審核」。
回到原點 NCC應重新審核
許志雄指出,政院撤銷NCC許可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依相關資料顯示,好聽等四家公司的實收資本額總計一億元,卻受讓中廣公司逾九成,股票面額幾近卅二億元的股份,其投資財力「顯不相當」,亦明顯不符交易常情。
其二則是好聽等四家公司係由趙少康透過另外四家公司轉投資成立,足見趙少康和這八家公司有密切關連性,致使中廣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於同一關係人,實質上已涉及媒體壟斷。而且趙少康的配偶梁蕾也持有飛碟電台股權超過百分之三十,飛碟加中廣的廣告量,佔台灣電台廣告量超過三成,違反股權分散原則。
因此政院認為,中廣公司的股權轉讓,已經違反廣電法有關政黨應退出廣播事業,及廣播事業的股權應予分散的規定。
另外,許志雄認為,依廣電法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NCC辦理廣播事業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的案件時,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進行實質審查,但NCC竟同意中廣出具承諾書承諾遵守廣電法相關規定,捨棄依法應主動調查的義務。依大法官第六一三號解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基於指揮監督的權責,行政院依法撤銷NCC所為違法的處分。
許志雄指出,六一三號釋憲文明示,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組成為違憲,這樣的機關能稱為獨立機關嗎?行政院對獨立機關可以監督,不容許行政體系有超乎行政院監督的範圍,造成「國中有國」現象。
NCC處分違法 當然要監督
他強調,行政院對獨立機關「不做事前指揮」,但如果其處分違法,事後當然要監督,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獨立機關都是如此,NCC當然不能例外。他說,撤銷NCC的行政處分,是「事後的監督」,且有前例可循。行政院站在最高行政機關立場,在給予中廣兩年執照許可時,曾附款要求收回音樂網、寶島網,行政院也曾將NCC有違政策的行政處分撤銷。
在刑責部分,許志雄表示,華夏負責人陳明暉涉及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趙少康等人利用八家公司作為迂迴取得中廣股權的工具,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之嫌。NCC五位審案委員,有涉嫌圖利特定人士或業者之情事,有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圖利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