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自91年9月行政院提出後即遭長期擱置在程序委員會,第五屆因國債付息案國民黨要求暫緩編入議程,在程序委員會約擱置19次,第六屆擱置26次,共計45次。
第五屆 |
暫緩列案情形 |
內容要點及暫緩理由 |
暫緩次數 |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民進黨團於931221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提案,並於1231立院院會付委)。惟國民黨團於94.1.2提出復議。 |
◎ 91.9.13行政院函送立法院。◎ 第二會期程序委員會暫緩1次。(91/9/14遭國民黨暫緩)
1.後因國債付息一案,91/10/8國民黨要求暫緩編列議程,否則不同意簽署國債付息的朝野協商,故協商結論:協商後始列入議程。
2.91/10/8後,王院長召開本案協商會議二次,國民黨均因故不出席。另92/3/27,國民黨因對3/26內政委員會審議公民投票法有意見,故關閉朝野協商大門、不出席3/27院長召開之協商會議。
3. 93/1/9民進黨團提出變更議程,將本案由程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王院長以不符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裁示不予處理。(經表決未通過)
◎ 第五會期遭程序委員會暫緩7次(93/4/29、5/4、5/11、5/18、5/25、6/1、6/8)
◎ 第六會期遭程序委員會暫緩11次(93/9/14、9/21、9/29、10/5、10/12、10/19、10/26、11/2、11/9、12/14、12/21) |
◎ 成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調查政黨財產歸屬並予以處理。
◎ 理由:在政黨法中訂定 |
◎19次 |
第六屆 |
暫緩列案情形 |
內容要點及暫緩理由 |
暫緩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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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0.17行政院函送立法院。
★ 94/12/23院會未處理1次。
◎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暫緩10次。(94/10/25、11/8、11/15、11/22、 11/29、12/06、12/13、12/27、95/1/3、1/10)
◎ 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暫緩12次。
(95/2/21、2/24、3/14、3/21、3/28、4/4、4/11、4/18、4/25、5/2、5/9、5/16)
◎ 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暫緩3次。
(95/9/26、10/3、10/17)
※ 95.10.27院會付委
1.951027院會決議本院函請審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及民進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併案交內政及民族、司法、法制、財政四委員會審查。
2.951120委員會併案審查時,因在野黨籍委員以程序發言杯葛,經協商未果,主席高建智宣佈散會,擇期續審。
3.951214委員會併案續審時,又因在野黨籍委員以程序發言杯葛,經協商未果,主席高建智宣佈散會,擇期續審。
4.960105院會,台聯黨團提案將本院函請審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與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經在野黨黨團提異議,主席裁示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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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本條例公布日之所有財產及90年4月6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之財產。2.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
26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