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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國民黨聲請停止黨產公投(2007/01/17)張貼日期:2007/1/17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七日電)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去年十一月間認定,由民主進步黨主席游錫(方方土)提案的追討不當黨產公投案合於規定,中國國民黨不服,提起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行政訴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公民投票事項的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裁定聲請駁回,全案可提抗告。 根據裁定書,國民黨主張,游錫(方方土)於去年九月四日向行政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公投提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去年十月四日依公投法規定送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辦理,因公投審議會成員去年十月五日才經總統核定成立,並定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就這提案召開聽證會審理。 裁定書指出,國民黨認為,游錫(方方土)竟在去年十一月六日以行政院逾公投法第十四條及訴願法第二條規定作為期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行政院自為決定,行政院則無視公投審議會尚在審理的事實,逕行認定公投提案合於規定。 裁定書表示,國民黨主張,這訴願決定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公投法相關規定,對國民黨的財產權、結社自由及參政權造成重大損害,且本件公投案已經公投審議會核定不合規定,繼續公投相關程序將對國民黨的財產權造成莫大影響和損害,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及不可回復的既成事實。 根據裁定書,國民黨認為,行政院已行文中選會,展開連署人戶籍查核等相關連署作業,若繼續進行公投事項,將嚴重違反法律尊嚴,具有急迫情形,為避免行政院以顯然違法的決定,完成這公投案,且本案符合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的要件,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民黨所指稱因這公投案的進行將產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無非是指國民黨財產權所受的損害,但依一般社會通念,財產權所受損害,客觀上並非屬於不能以金錢賠償予以填補的事項,因此,並非屬於難以回復的損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公民作出不利於國民黨的投票決定,即同意游錫(方方土)提案內容,才會導致國民黨財產權受到損害,主要取決於公投結果,現階段還無從認定行政院對這公投案合於規定的認定,將侵害國民黨的財產權等權利,更無法認定有急迫的情事,聲請於法不合,因此,駁回聲請,全案可提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