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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發照加註不動產爭議 中廣質疑法律依據(2004/09/30)

張貼日期:2004/9/30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十日電)行政院新聞局今以附款同意方式,發給中廣執照。針對加註的「不動產爭議涉訟者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之條款,中廣表示不知其法律依據為何,強調現有資產均是依法取得、依法擁有,中廣有權對自有財產作處分。

  新聞局以「附款同意」方式,正式發給中廣、中視執照,新聞局長林佳龍表示,發照後,新聞局仍將配合財政部的要求嚴密把關,使部分中廣名下具爭議性、訴訟中的黨產,不能輕易脫產。

  中廣在接獲執照後,隨即發表五點聲明,全文如下「一、中廣於九十二年底提出換照申請,新聞局早就應換發廣播執照給中廣,不應一再將廣電法所未規定之不相關的因素列入考量,造成紛紛擾擾,影響中廣營運、員工情緒及聽眾收聽權益。

  二、本公司承諾含:中廣資訊網等十四個頻率,將於年底繳回之決定,將如期履行。至於政府片面宣佈將收回音樂網頻率,中廣認為不合法且不合情理,中廣將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依法救濟,爭取保留音樂網頻道。

   對於寶島網,新聞局應跟中廣協商,訂定合理之『落日條款』,才能對節目製播、廣告經營及員工工作轉換等進行周全的時程規劃,不能說在執照有效期間內政府得隨時通知繳回,否則也對長期聽眾之收聽權不夠尊重,中廣將依法提起相關救濟程序,以維中廣及聽眾權益。

  三、今日新聞局所發執照又加註『不動產爭議涉訟者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之條款,中廣不知其法律依據為何?且中廣現有之資產均是依法取得依法擁有,中廣依法自有權利對自有財產作處分,新聞局加此附註條款,於法殊有不合,亦違背法理。況目前中廣公司與交通部及中央廣播電台間之土地訴訟,中廣均獲法院之勝訴判決,新聞局又有何職權禁止中廣公司處分合法之自有資產?

   四,中廣重申將依廣電法之規定,於明年底前完成釋股,屆時並依規定辦理股權移轉及董監事更動之申請,新聞局於此次發照中列載附加條款,是否亦為多此一舉。

  五,中廣此次換照風波,歷經折騰三個多月,廣受新聞媒體報導與社會關注,在此謹向中廣聽眾、廣告客戶以及社會各界,近期來給予我們的關心與鼓勵支持,表達感謝;中廣承諾定將永續經營,繼續在廣播領域,精益求精,加強服務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