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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討論國民黨黨產擬以特別法解決 (一)(2001/11/19)張貼日期:2001/11/19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今天開會討論國民黨早年疑似不法或不當取得黨產的後續處理問題,經各部會清查結果,並未發現其他有利於國民黨的證據資料。行政院認為,以特別立法方式課國民黨返還財產,不失為可行方向,且無違憲之虞,請法務部進一步邀集專家、學者研議後,再擬具法案報院審查。 下午的會議由政務委員許志雄主持,在會後發布新聞稿說明。新聞稿內容全文如下: 日前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就日本戰敗投降後,中央政府原收歸國有的日本人財產中,有一一四筆房屋及其基地、十九家戲院的經營權及所有權被移轉給國民黨,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的土地八十六筆、建築物三十七筆,無償贈與國民黨及其所屬單位等情形。 本於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的職責,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一事,行政院前於十月十二日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院研考會及臺灣省政府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略以:國民黨將原屬國家的財產移轉登記為該黨所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土地及建築物,係訓政時期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的現象,不符實質法治國家原則的要求。 不過,由於該等行為距今時日久遠,依現行法律規定,似無法要求國民黨返還原屬公有的財產。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行政院爰請法務部進一步研究以特別立法課國民黨返還財產之可行性及合憲性。 行政院今天下午再次就有關問題召開會議討論,經各相關部會再次清查結果,並未發現其他有利於國民黨之證據資料。又行政院於十月十一日函請國民黨就監察院調查意見,於文到二週內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惟國民黨迄未回覆。 行政院指出,國民黨擁有鉅額財產,外界早有訾議,問題的嚴重性遠超過上開監察院要求追查的三個案子。基本上,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戒嚴時期及動員戡亂時期,亦即所謂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的時代,利用執政地位低價購買公有土地、投資經營特權事業,據以累積數以千百億計的龐大財產,顯然違反立憲精神,且背離政黨政治原理。 行政院又說,在一般民主國家,政黨經費主要來源應為黨員所繳交的黨費及政治獻金,或者加上國家對於政黨的財政補助。而且,政黨係政治團體,應以政治參與為目的,豈可任意從事營利事業,牟取不當利益?有鑑於此,清理國民黨黨產,不宜限於監察院所提示者,而應本於實質法治國原則,對於國民黨以類似手法取得財產利益一併處理,始符合正義理念,並可創造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奠定我國憲政健全發展的基礎。就我國當前政治情況觀之,為達成此一目標,殆僅制定特別法一途可循。 關於制定特別法之議,法務部經深入研究後,認為可行,且無違憲之虞。其理由大致如下: 一、就政黨政治而論: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黨政治的方式呈現,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機會的均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的權利,因此任何政黨均不得享有特權。國民黨在長達半世紀一黨獨大情況下,其財產取得過程如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致欠缺實質正當性,則為落實正義與平等的政黨競爭機會,以特別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該等財產,尚不致構成違憲。 二、就民主原則而論:依據主權在民原理,政黨的組織、運作及黨意的形成,應符合民主原則,並須注意「政黨機會均等原則」與「國民平等參政權原則」。為落實上開原則,特別立法尚不致構成違憲。 三、就平等原則而論:平等原則為實現法治國理念不可或缺的要素,依現代民主政治「政黨成立自由」、「多黨政治」及「選舉平等」等原則以觀,為使政黨內部秩序及外部運作均符合民主原則,「政黨平等原則」亦為政黨政治所不能或缺的要素。 國民黨如係利用特權取得財產,對其他政黨造成不公,妨礙我國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則難謂符合實質法治國「政黨平等」原則。如該黨利用此等黨產及其孳息或再轉投資所得資金投入各項選舉,足以影響選舉公平性,亦已違反「選舉平等」原則,對我國繼續推動民主政治及落實地方自治,會產生不良影響。 四、特別立法並未違反憲法上財產權保障規定: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標的,應以合乎法治國原則而取得的財產為限。惟是否合於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財產,其判斷標準並非單純取決於取得財產當時有效的規範,而須視該財產的取得是否侵害第三人的自由權或財產權、濫用政黨領導地位或特權等因素而定。如該政黨係基於欠缺實正當性的行為而取得財產,則不能視同正當取得的財產而受憲法保障。 五、特別立法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牴觸:以特別立法方式規範處理黨產,係對於目前黨產狀況所為之處理,其規定非屬「溯及既往」。況且,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依法治國家的信賴保護原則而來,法律在不違反法律安定與信賴保護原則下,或因有極重要公益目的的考量,並非不得為溯及既往的規定。 至於,特別立法的初步構想方面,法務部認為,建構一個公平、合理的政黨競爭環境係未來的政治願景,應就所有政黨的財產一併清查,如有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者,均課以一定之義務。 法務部表示,立法的規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點:1、成立負責政黨財產調查的獨立機關,並明定其組織及職權。2、明定應調查的政黨財產範圍。3、明定政府於財產調查期間,除經調查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任意處分財產。4、基於實質法治國原則,明定處理原則。5、明定政黨違反時的相關處罰規定。6、明定不當取得的政黨財產歸還國家後之用途。 事實上,在威權體制結束後,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國際上有先例可援。最具代表性的是,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在一九九○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的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 上述立法的特徵,在於以「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為標準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該黨財產的取得,雖符合取得財產當時的東德法律規範,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在前東德的政治環境下,其黨產取得的合理性相當薄弱,因此只有在可以證明係依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而取得的財產,才能繼續持有。 法務部又說,黨產原則上應收歸公有或返還原所有人,除非該黨可以證明其取得係符合實質法治國基本原則(對徵收或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的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才能獲得保留。此外,維持統一後德國政黨競爭「機會均等」,亦為該法目標之一。 依法務部的研究,以特別立法方式解決中國國民黨黨產問題,不失為一可行方向,但為求審慎,行政院將請法務部進一步邀集專家、學者研議後,再擬具法案報院審查。 |